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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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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18、证人陈某甲(粮所所长)证言,三、四天前,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听说你所要卖瓦,便宜卖给我点”。我是将官池粮所所长卖瓦的事我不知道,我到粮所一看,发现粮所院内的7棵大桐树和五、六棵小一点的桐树都不在了

18、证人陈某甲(粮所所长)证言,三、四天前,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听说你所要卖瓦,便宜卖给我点”。我是将官池粮所所长卖瓦的事我不知道,我到粮所一看,发现粮所院内的7棵大桐树和五、六棵小一点的桐树都不在了,房子也被扒掉了。当时将官池镇将官池村一个叫“周某甲”的村民在场,我问周某甲是咋回事。周某甲说他给将官池镇政府干部石某甲说过让他通知我把房子扒掉,树伐掉,后来周某甲对我说重新建厂房往外租出去,挣钱咱俩平分。石某甲没给我说,即使说了,房子是国有资产,我需要给许昌县粮食局汇报,伐树也得办砍伐证,他说重新建房咱俩平分根本不行,周某甲说粮所是他组里的地,也是他的地。我跟周某甲说他扒房子的事和伐树的事我得给局里汇报。然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找到租赁我粮所院的租赁人裴某甲问粮所院里树被伐的事,裴某甲说他不知道伐树的事。周某甲当着我的面承认是他扒掉房子和伐掉的树,他说他给石某甲说了,当时我给石某甲打电话问房子和树的事了,石某甲说周某甲没有给他说过扒房子的事和伐树的事,也没给他说过让他通知我的事。被扒掉的房子是南北走向。被伐掉的桐树其中4棵位于东西走向的仓库南面,另外3棵大桐树位于被扒掉的房子西面,那五、六棵小点的桐树位置我记不清了这些桐树都是我所职工栽的。我粮所院承包给裴某甲的范围是整个粮所院都归裴某甲使用,仓库后面的空地允许裴某甲盖车间(现已盖上车间)其它地方保持原貌。二、三个月前我给裴某甲签好租赁合同后,周某甲不让裴某甲进粮所院经营,周某甲说是他组的地,为了让裴某甲进院经营周某甲不再阻挠,我找到石某甲,和我所副所长俎某甲叫上周某甲我们四人签了个意向书约定如果将来粮所拍卖改制我们四人参与竞拍,这个意向协议我们四人签了签字这是我们四个人的事与粮所无关,意向协议上没有盖粮所的章,我当时只是不想让周某甲再找事。我当时给周某甲说让他保证裴某乙正常经营。我当时就没对周某甲说让他私自改造粮所,只让周某甲不让群众捣乱。

19、证人俎某甲(粮所副所长)证言,大概就是三四天头里,我们粮所的所长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粮所老院内的职工宿舍,还有器材室,以及院内的桐树被伐了。我到位于将官池镇将官池村里粮所老院一看,确实职工宿舍及器材室被扒掉了。还有院内桐树被伐掉了,具体被伐掉了多少株桐树我没有查。之后我和陈某甲沟通了沟通,我报了案。我听所长陈某甲说是将官池镇将官池村的某某伐掉的。因为陈某甲去找某某了,我没有去不知道情况。栽树时间我知道大概是1997年,是我们粮所自己栽的树。老院今年租给许昌县一个做腐竹的叫裴某甲的人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某某为啥要伐我们老院内的桐树。

20、证人石某甲证言,去年七、八月份,许昌县河街乡一个叫“裴某甲”通过我的熟人给我联系让我给他找个厂院做腐竹,当时将官池镇粮所的院是闲置的,我想着给将官池粮所引进一个企业就给粮所所长陈某甲联系说关于把粮所院租赁给裴某甲的事,后来到去年11月份裴某甲和陈某甲谈成了粮所租赁的事,并且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日期是2014年5月10日,但是实际是3月份,今年四五月份,裴某甲想着在粮所院内盖车间,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村村民周某甲拦住不让盖,裴某甲就给我联系,我找到周某甲为什么不让盖车间,周某甲说地是他组里的地,粮所不当家。我和裴某甲就去找陈某甲我又叫上周某甲,陈某甲说:“将来粮所要改制拍卖,咱几个合伙看能不能买住,要是买住了我和周某甲各占40%的股份,石某甲和俎某甲各占10%的股份”。周某甲同意了,我当时没表态,当时俎某甲不在场。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甲约上俎某甲、周某甲和我签了一份意向书,意向书的内容就是关于粮所将来要改制拍卖我们四个人的股份分配问题。签订这个合作协议的目的是腐竹厂能正常开工。我不知道粮所院内的桐树是怎样伐掉,五、六天前陈某甲打电话问我粮所院内的桐树是不是我答应周某甲伐掉的,我没有答应过周某甲伐树。周某甲也没给我说过伐树的事。我和周某甲、陈某甲、俎某甲签的意向书也不牵扯粮所院内的桐树的事。我们没有说过让周某甲尽管花钱协调村里粮所具体让他改造,花的费用我们到最后一块算账这件事,我们引进企业是裴某甲建腐竹厂我们就是中间人,什么钱也不用花,就根本谈不上算账。我听说了裴某甲和周某甲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就是裴某甲正盖厂房时某某说他要盖。

21、证人裴某甲证言,2014年元月份左右,我找到石某甲想在许昌市东城区附近找一空院建一腐竹加工厂。石某甲就找到将官池粮所的所长陈某甲说粮所院内有空地,我们中间就谈租赁粮所空院。今年4月份左右,我就和陈某甲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日期签的是2014年5月1日,是因为当时我对某甲说建厂房得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某甲就把日期写成2014年5月1日),承包金是一年8万元,我先付给陈某甲了4万元,我们谈好等腐竹厂正式开工再付给他剩下的4万元租金,协议签订后就开始建厂房。石某甲中间给我打电话说村里有人不让钩机进粮所院内施工。我当时让他协调一下。后来我听建停说陈某甲和一个叫周某甲的人签订了1份合作协议,说事情谈的差不多了。后来我就建停叫上周某甲在一块吃了一顿饭,吃饭中间我就对周某甲说让他找人把厂房盖一下,给他交租金。周某甲说中(因为考虑厂房让周某甲盖是因为他是将官池的人,二是怕他找事)于是我就于2014年5月6日和周某甲签了一份租赁协议,周某甲盖厂房,我租他的厂房,我付给周某甲了6万元(每年租金是6万元)。我和周某甲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目的是不想让周某甲找事。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到将官池粮所院内发现位于粮所院内仓库南侧的一行桐树和位于院东侧被扒的房屋西侧有一行桐树被人伐倒正在装车(我不知道多少棵)我当时没问,因为前一段时间周某甲对我给粮所都商量好了,粮食所这个院承许卖给他了因为周某甲当时对我说他把粮所这院内买了。再加上群众捣乱,我当时太大意了没有问陈某甲。我知道是周某甲找人卖的树,我是听周某甲本人说的,我问周某甲这院内的树怎么出了,周某甲说:‘我找人出的,出了这院内也干净了。后来我也问粮所门口一个叫周某甲的看门的对我说是周某甲卖的树。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看见陈某甲报案了,周某甲把粮所的大门锁住了,某甲报完案的3、4天左右,周某甲找到我说我组里想着找事,让我给他签一个协议,他入的有股,村里找事他给我顶着。周某甲拿着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伙协议让我在上面签字,当时打印的日期是2014年5月3日,我问他你怎么把日期打印成5月3日,他说日期无所谓。某某还让我把我和某甲签的租赁协议给他复印一份,我当时不知道他要我签合伙协议和复印租赁协议干什么,后来才知道(许昌市东城区公安局通知我询问我时)周某甲把这些协议递到东区公安局当证据用,我要是知道就不和周某甲签这合伙协议和把租赁协议和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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