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底,张跃峰委托郑州市安监局的一个人,给其说新密周岗小寨煤矿有井下工程,8月中旬,张跃峰领着其在煤矿上看了看,其觉得条件不错。之后其通过多方打听得知,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确实是张跃峰在经营,于是其于2009年8月底在煤矿上张跃峰的办公室与张跃峰签订了煤矿大包工程合同,合同上没有加盖煤矿的公章,张跃峰说公章让王某甲拿出去跑手续了,等交完剩余的50万元后盖章,合同要求其先付200万元的押金,当时其付了50万元,2009年10月份入驻煤矿时又给张跃峰交了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具体缴纳时间为:签订合同的当天其交给张跃峰20万元现金,中午与张跃峰一起在新密市城区水上乐园对面的建设银行按照张跃峰的要求将30万元转到煤矿会计季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0月初,其在上述同一银行门口给了张跃峰30万元现金,在该银行里面与张跃峰一起按照张跃峰的要求转到煤矿生产矿长李某丙的银行卡上70万元。张跃峰给其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煤矿的公章,后来其到法院起诉张跃峰时经法院委托鉴定,收据上盖的公章是假的。 4、被害人蓝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8月份,其一个老乡说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井下水仓工程要对外承包,通过中间人介绍,其于9月初到煤矿上见了主管矿长李某丙,李某丙说要承包水仓工程要先交20万元押金,如果同意的话就可以去找矿主张跃峰签合同。当时其见煤矿没有生产,李某丙说过几天就开始正常生产。9月4日,其到煤矿上签合同,李某丙说张跃峰不在矿上,让其先交押金,其于当天和第二天分别交到煤矿财务科10万元和7万元押金,煤矿会计季某某开了收据。2009年10月份,李某丙说矿上需要用钱,借其12000元钱,其就给了李某丙12000元钱,10月30日张跃峰出具了这12000元钱的借条,12月9日,其与张跃峰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合同上没有盖公章,张跃峰说他还没有拿到煤矿的公章。其与张跃峰签订合同后就领了7、8个工人到矿上干活,但煤矿一直在停产,其多次找张跃峰商量工人生活补助问题,张跃峰总是以没有钱而推拖,在煤矿上等了一个多月,矿方承诺的补助也没有发放,其工人看煤矿还是没有生产的迹象,并且听说张跃峰将工程多次承包出去都没有干成,就纷纷离开了,其多次找张跃峰和李某丙要求退钱,二人都说没有钱,再后来就与张跃峰联系不上了。 5、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0年7月份,张跃峰的妻哥梁某某找到其说要与其合伙在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搞个井下水仓及大巷工程,说这个煤矿是张跃峰开的。后煤矿的常务副矿长李某乙给其介绍了工程的情况,其感觉能赚钱,梁某某跟其商量要一起承包,后来梁某某说没有钱不再参与工程。其与李某乙多次就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谈判并到煤矿上亲自考察,2010年8月8日,其与张跃峰在登封北环路一家咖啡馆里签订了合同并交给张跃峰5万元现金作为押金,张跃峰没有打收据。签过合同后,煤矿迟迟不让开工,张跃峰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半年后其就找不到张跃峰和李某乙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张跃峰的父亲,2008年其接手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其经营期间,王某甲不给其矿上的公章,好多事情没法办,其让李某乙私刻了一个煤矿公章,2010年10月煤矿组合时其将这枚公章交给王某甲。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11月30日其与刘某某共同出资550万元从唐某某手中获得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所有权,2008年3月16日刘某某出具证明不再参与经营煤矿,由其全权负责。2008年6月3日其以2600万元价格将煤矿转让给王某乙,由于王某乙没有付款,其于当年的9月6日又收回了煤矿,2009年10月1日其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转让给张跃峰,由于张跃峰没有付款,其于2010年2月10日又将煤矿收回,同日其与张跃峰又签订了合伙协议,由于张跃峰没有交款,该协议当时就被其撕了,根本没有生效。其没有将煤矿上的公章交给张跃峰或者张某某,张跃峰和张某某在合同、收据上盖的章是假章。 3、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24日开始其在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承包了井下工程,年底离开。其是与张跃峰签订的合同,张跃峰给其结了几百万元的工程款,但是没有退还其100万元的押金和100万元的借款。李某丙是后勤矿长,张跃峰安排李某丙给过其60万元借款。 四、书证 1、唐某某与刘某某的煤矿转让协议、收条,证实2007年唐某某以550万元价格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转让给刘某某。 2、2008年3月16日刘某某委托书、证明,证实刘某某全权委托王某甲经营管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 3、2008年6月3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的煤矿转让协议书,证实王某甲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乙。 4、2008年6月6日王某乙与张某某的协议书,证实王某乙将2008年6月3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的煤矿转让协议书中王某乙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张某某。 5、2008年9月6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的收矿声明,证实因为王某乙没有依约付款,王某甲收回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 6、全权委托书,证实张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全权委托张跃峰管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 7、2009年10月1日王某甲与张跃峰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书,证实2009年10月1日王某甲以1100万元价格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转让给张跃峰。 8、2010年2月10日煤矿转让协议书作废声明,王某甲和张跃峰共同签字声明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书作废。 9、王某甲证明,证实其一直没有将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的公章和其他手续交给张某某。 10、张某某、张跃峰保证书,二人保证其从没有从王某甲手中借(拿)到过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的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11、张跃峰2011年4月21日“证明”,张跃峰称2009年10月1日其与王某甲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但因其没有依约付款,导致该协议于2010年2月10日作废。其与王某甲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新密市周岗小寨煤矿,但因其没有依约付款导致该协议终止,该协议是其自愿放弃废止。 12、张跃峰与孔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蓝某某、王某丙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证实张跃峰将煤矿上的水仓工程等工程承包给上述被害人。 13、收据、收到条、证明,证实张跃峰收取孔某某等五人工程承包押金10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