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董凯祥各项损失共计3332.9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帐号:1715028329219500202)。 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董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徐赟丽 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