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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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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6、证人郭玉平证明,李东升撞着人的事我不知道,那天我和儿子李东升还有孙子一块到我闺女家,中午在我闺女家吃的饭,东升喝点酒,后他开着车就去上蔡找我儿媳去了,我在我闺女家没走,下午4、5点东升开着车来接我,

6、证人郭玉平证明,李东升撞着人的事我不知道,那天我和儿子李东升还有孙子一块到我闺女家,中午在我闺女家吃的饭,东升喝点酒,后他开着车就去上蔡找我儿媳去了,我在我闺女家没走,下午4、5点东升开着车来接我,我不回去,东升开着车又走了,第二天早上俺村邻居跟我闺女打电话说,东升昨天夜里开车在十字路街上撞着人了,我才知道东升出事了。我听说被撞死的是魏庄的,这个事出了后我跟死者家属没见过面。

7、证人魏付松证明,魏彦松于2015年2月15日在平舆县十字路街东头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家属同意对尸体进行体表检验,不同意解剖。

8、证人秦乐义证明,2015年2月中旬,我现在记不住具体时间了,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的车在街路边家门口停着,我打开车门,打着水,准备去平舆办事时,听见一声响声,我抬头一看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在我家东边一点路北撞伤人了,我立即下车,发现路北躺着2个人,那辆面包车向西飞快的逃跑,速度有80码左右,冯铁锁拉住我说,走,撵那辆车去,我们还没有撵就听见街西头一声巨响,我带着冯铁锁走了不到200米,在卫生院西50米处我看见了那辆面包车在公路南侧停着,与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在了一起。两车都损的很大,我就开始找面包车司机,在面包车西北二三十米处,我发现一个人浑身酒气,很像司机,我就问他,那个车是你的吗,他说哪个车,我指着那辆面包车,他说是的,我拉住他说,撞着人跑啥,他当时很生气说,咋的拉,东边我还撞死2个呢,你能怎么的,之后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控制住,我只看见是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没看见车牌号,赶到第二个现场时才看见车牌号,好像是陕A什么什么,具体牌号忘记了,我现在不能认出那辆车,我在第一个现场时距离事故现场有十几米,当时就我和冯铁锁两个人先看到的,其他人是后去的。

9、证人魏雪丽证明,2014年腊月27日晚上七、八点钟,我在我家门店楼上时,听见外面一声响,声音很大,我就下楼看看咋回事,我看见街北边,我的店北面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人的车已经跑了,我一看受伤的妇女我认识,又看男的我也认识,女的叫卫小耐,男的叫魏彦松,他们跟我娘家是一个庄的,之后我就给他们的家人联系,因没有他们的电话,我又到他们庄喊他们家的人,后来他们家人赶到后,将他们两个人先送到十字路卫生院,之后救护车又将他们送到平舆。

10、证人秦军生证明,李东升发生交通事故一案,我就在街西头店里,距现场有十来米远。2014年腊月二十七日左右晚上八点多,我在店门口玩的时候,看见一辆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车速很快,嗖的一下从我门口通过,紧跟着就是唿通一声发生了事故,我走到现场跟前,一看那辆面包车和一辆三轮车撞到了一起,机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了伤,我一看认识是董凯祥,之后,我就直接将董凯祥送到乡卫生院,并打电话通知董凯祥的父母,将董凯祥送到卫生院后,我就立即赶回现场,到达现场后,我看到很多人围住面包车司机,我仔细一看是我们村委的李东升,后来十字路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李东升控制起来了。三轮车沿着十字路由东向西,面包车头撞到三轮车的侧面。我当时没有在意面包车车牌号及颜色,事故发生后,我走到现场时没有看到面包车驾驶员是谁,等我把董凯祥送到乡卫生院回来后,我看到很多人围住李东升,群众都说面包车是他开的。

1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12、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证明:2015年2月15日20时许,交警大队民警接到十字路乡街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指令后即赶赴现场,经了解系李东升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后,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陕A223QR小型汽车,车主李东升。

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号412827197201148516为姓名“龚中和”的人。

15、平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略。

16、平舆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7、交警大队比对证明:将肇事现场街东头车辆遗留碎片与李东升驾驶的面包车的右前保险杠进行比对,颜色一致,破损边缘结合部相吻合。意见现场脱落物系陕A223QR小型普通客车所留。

18、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19、李东升、董凯祥道路交通肇事一案调查报告。

20、魏彦松、卫小耐、董凯祥户籍证明,李东升户籍证明。

21、李东升驾驶车辆尾部及侧面照片4张—尾部及侧面无碰撞痕迹。

22、平舆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证明---受害人卫小耐、董凯祥所受损伤达不到重伤程度,且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23、被害人董凯祥住院病历14页。

24、被害人卫小耐住院病历12页。

2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071-1号:李东升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魏彦松、卫小耐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第071-2号:当事人李东升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董凯祥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头部、胸部遭受外力作用后导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脑干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2015)0178号:李东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19mg/100ml。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陕A223QR小型普通客车,制动良好,转向有效。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三轮车损坏、无法检验。

2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二份,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12张、物证照片、比对照片8张、尸体照片共4张。

2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李东升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升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撞住行人魏彦松、卫小耐后驾车逃逸,又与被害人董凯祥驾驶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彦松、卫小耐、董凯祥三人受伤,机动三轮车受损。被害人魏彦松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应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受伤住院3天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2828.2元,误工费9416.1元/年÷365×3=77.4元,护理费9416.1÷365×3=77.4元,营养费20元/天×3天=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天=9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3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暂酌定为200元。共计3332.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凯祥要求的其他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李东升投保有交强险,且附带民事原告人董凯祥请求赔偿的数额又在交强险赔偿的限额之内,故应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经查,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法有效,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