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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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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民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民,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现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民,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润泽,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民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被告人陈志民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三门峡分行)提供虚假的宋某某收入证明及房产证,以宋某某名义申请办理授信额度4万元的信用卡,后由陈志民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3年11月15日最后还款,陈志民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累计达35072.64元,后陈志民逃往外地并关闭原联系电话。该信用卡透支到期至2014年4月份,中国农业银行通过陈志民所留联系方式进行多次催收,陈志民拒不归还所透支的金额。

2、2012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志民分别用在农行三门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门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三门峡分行)开通的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199968.53元、264509.97元、29812.91元,后陈志民逃往外地并关闭原联系电话。经农行三门峡分行、中行三门峡分行、建行三门峡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透支的金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民冒用他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529364.0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志民当庭辩称,1、指控其于2012年3月使用虚假证明以宋某某名义在农行三门峡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35072.64元的信用卡是宋某某自己签字办理的,不知道宋某某当时留的谁的联系方式,自己也没收到过催收通知;2、在中行三门峡分行、建行三门峡分行办理信用卡后,收到催收通知后曾和银行联系过,说明当时公司出状况,自己暂时没能力还款,银行没说要追究自己的责任。认为自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对指控2012年6月在农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指控被告人陈志民于2012年3月使用虚假证明以宋某某名义在农行三门峡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35072.64元的信用卡是由宋某某自己提供相关手续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且陈志民消费是经过宋某某同意的,故陈志民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该场事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陈志民在中行三门峡分行、建行三门峡分行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申请办理信用卡,公司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故被告人陈志民不构成犯罪;3、对指控2012年6月陈志民在农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透支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被告人陈志民向农行三门峡分行提供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申请办理卡号为463758000535613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199968.53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农行三门峡分行通过陈志民办理信用卡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多次催收,均无法联系到陈志民。农行三门峡分行于2014年5月5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

2、2012年8月,被告人陈志民向中行三门峡分行提供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申请办理卡号为622761410438628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264509.97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中行三门峡分行通过陈志民办理信用卡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多次催收,均无法联系到陈志民。中行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2月3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

3、2012年8月,被告人陈志民向建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168223167586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29812.91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建行三门峡分行通过陈志民办理信用卡提供的联系方式、住址多次催收,均无法联系到陈志民。建行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被告人陈志民的供述,证实办理以上涉案信用卡的经过,以及其于2013年在三门峡经营的装饰公司经营不善,在其他银行还有许多信用卡,都透支额度巨大,所以没有能力还款。2013年下半年离开三门峡,因害怕银行向自己要账,就经常关机,有时候看到陌生号码就拒绝接听,后来原来的手机号码也不用了,所以就算银行向其催收欠款,自己也不知道;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陈志民涉案信用卡申请表、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手机短信照片复印件及被告人陈志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志民于2012年3月使用虚假证明以宋泽庄名义在农行三门峡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35072.64元,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陈志民在侦查机关供述,2012年初我用钱紧张,宋某某一直没有能力还我装修款,后宋某某看到我有一张信用卡,就主动提议让我办理一张他名下的信用卡透支,等以后他自己有钱了再还银行。宋某某还主动把他的身份证、一张他名下房产证复印件给我用于办理信用卡,我就同意了。我给宋某某出了一张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拿着宋某某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农行三门峡分行的李某某,李某某就为宋泽庄申办了一张透支额度为40000元的信用卡。办这张信用卡留的是我自己的手机号,但号码我已经记不清了,信用卡办下来后李某某把卡交给了我,这张卡一直是我在用;当初拿到卡的时候,我给宋某某说过,他同意让我用这张卡。大概是2013年年底的时候,当时我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也没钱还银行了,宋某某名下的这张卡,我也不再还款了。宋泽庄名下的信用卡逾期后,银行的李某某曾多次发短信向我催收。

被告人陈志民当庭就该场事实辩称:该信用卡是宋某某自己签字办理的,不知道宋某某当时留的谁的联系方式,自己也未收到过催收通知。宋某某同意其使用这张信用卡,因为宋某某欠其装修款未结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