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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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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等人判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4.被害人吴某某、赵某的陈述:樊佳佳想让李某某留在店里卖淫给他挣钱,天天看着她,怕她跑了。李某某来的第一天晚上,赵楚打了她一耳光,郑浩浩把她送到樊佳佳的房间,樊佳佳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郑浩浩

4.被害人吴某某、赵某的陈述:樊佳佳想让李某某留在店里卖淫给他挣钱,天天看着她,怕她跑了。李某某来的第一天晚上,赵楚打了她一耳光,郑浩浩把她送到樊佳佳的房间,樊佳佳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郑浩浩和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郑浩浩又跟我们俩发生了性关系。我们也不愿意和郑浩浩发生性关系,但是怕樊佳佳吵我们。第三天晚上,郑浩浩发现李某某上网聊天,聊天记录有“在汤阴足疗店不让走”的内容,马滢涛、郑浩浩、赵楚打了李某某。李某某说牙疼就一个人上楼睡觉了,第二天就找不到她了。

5.证人高某的证言:李某某来店里的第一天晚上,樊佳佳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让我引导她脱衣服,李某某不愿意脱,我就把我的睡衣脱了,她也慢慢把衣服脱了,樊佳佳也把衣服脱了,我和我对象出去了,樊佳佳和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三天晚上,发现李某某上QQ了,说让她朋友来接她,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就打她。李某某说牙疼就一个人上楼去睡觉了,第二天听说她走了。

6.证人苗雪、郭亚军的证言:2012年12月6日早上,李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说她跑出来了。我们接她时,见她脚受伤了,她说是从二楼跳下来摔伤的。

7.被告人樊佳佳的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马滢涛给我说想把一个女孩接过来让她在我店里干足疗。我就和马滢涛、赵楚、郑浩浩,开着车到鹤壁市人民医院东边一个网吧,李某某和马滢涛、郑浩浩在网吧楼下说了一会话,然后都进到了车内,我们就回汤阴。在路上,马滢涛问李某某是否愿意“坐高台”,李某某说不愿意,马滢涛说:“那一会黑猪打你,我可不管啊”,李某某就不再说什么了。到足疗店后,为了让李某某过心理关,郑浩浩把她从楼上叫到了我屋里,让她把衣服脱了,她不同意,豆豆就劝她,还做了个示范,先把自己的衣服脱了,李某某见她这样也就把衣服都脱了,其他人就都离开了,我就和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听说郑浩浩也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8.被告人马滢涛的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电脑上和李某某聊天,佳佳说把她接过来在我们的足疗店卖淫。佳佳开着车,带着我、赵楚、郑浩浩去鹤壁老区找李某某,我让李某某上车说去吃饭,开车途中我们劝她“出高台”,并威胁她。12点左右,我们回到了足疗店,豆豆叫李某某去佳佳的房间,第二天听说佳佳和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12点多,我、赵楚、郑浩浩、赵某、吴某某、李某某都在足疗店二楼的大房间睡觉,郑浩浩和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三天下午,我们发现李某某用店里的电脑和一个人聊天,郑浩浩上去跺她,我也上去打了她一拳。后来赵楚说李某某一直斜着眼看她,就打了李某某一耳光。第四天中午,我们发现李某某不见了。

9.被告人郑浩浩的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樊佳佳开车带着马滢涛、赵楚和我到鹤壁“天路网吧”门口接上李某某,说请她吃饭,上车后告诉她让她去卖淫,她不同意,我就在车上吓唬她。后来把她带到了“金尊贵足”足疗店,樊佳佳将李某某叫到了房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樊佳佳想让李某某在店里卖淫,不让李某某打电话、碰电脑,出门必须有人跟着。因为李某某斜眼看了赵楚,赵楚就打了她一耳光。为了让李某某适应工作环境,赵楚还安排我和李某某一起睡觉,她不愿意,但是她怕挨打,不敢反抗,就和我发生了性关系。为了让她以后卖淫,我又当着她的面与赵某、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李某某偷偷上网给她的朋友发了信息,我和马滢涛、赵楚将她打了一顿。第二天她就趁大家睡觉的时候从二楼跳下逃跑了。

10.被告人赵楚的供述:2012年12月份,樊佳佳觉得店里的卖淫女少,就让马滢涛、郑浩浩帮他找卖淫女,马滢涛用QQ联系到了一个叫李某某的女孩。樊佳佳开着车带着马滢涛、郑浩浩和我一起去鹤壁找李某某,以领她吃饭为由让她上车。马滢涛让李某某跟着他“坐高台”,李某某不同意,马滢涛和郑浩浩就吓唬说要打她,她才同意了。当天晚上,为了让李某某适应环境,樊佳佳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郑浩浩也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樊佳佳不让李某某出门,也不让她和外界联系。李某某偷偷用QQ聊天,说自己在汤阴被控制了,郑浩浩、樊佳佳、马滢涛打李某某了。后来我们就找不到她了。

11.被告人唐军伟的供述:李某某在店里呆了三天左右。一天晚上我们都睡觉了,第二天发现她不见了。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樊佳佳、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唐军伟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证明、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佳佳、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多次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唐军伟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核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樊佳佳、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关于樊佳佳辩称没有强奸赵某、吴某某、李某某,也没有强迫三人卖淫,其辩护人辩称樊佳佳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以及被告人马滢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郑浩浩,被告人赵楚及其辩护人辩称马滢涛、郑浩浩、赵楚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赵某、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樊佳佳、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唐军伟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樊佳佳强奸赵某、吴某某、李某某后强迫三人卖淫且多次强迫吴某某和未满十四周岁的赵某卖淫的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证实马滢涛、郑浩浩、赵楚为“金尊贵足”足疗店招募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管理,以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卖淫女卖淫以及领取卖淫收入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唐军伟的辩护人辩称唐军伟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唐军伟当庭自愿认罪,但考虑到唐军伟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以及该案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佳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滢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浩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赵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唐军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樊佳佳、马滢涛、郑浩浩、赵楚、唐军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包含扣押在案的马滢涛、赵楚银行卡内的存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