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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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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程、张艳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运程关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解成立;张艳军辩护人关于张艳军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运程关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解成立;张艳军辩护人关于张艳军能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盗窃较重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张艳军辩护人称,张艳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但获赃均等,不符合从犯条件,但张艳军能部分退赃,且在部分盗窃实施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盗窃未遂部分对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运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文法

审 判 员  王树梅

人民陪审员  职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