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张艳军供述,2012年12月份的某一天晚上1时许,我和张运程、司海朝到温县东方制鞋三厂盗窃时,我在望风,张运程和司海朝进财务室大约30分钟就出来了,司海朝说赶紧走,这回发大财了,在路边的地里我们把两个编织袋里的整沓钱三人均分了,我分得32万元。 (3)温县东方制鞋三厂被盗后,该厂出纳张×第一次报案时所称失窃数额为75万元,与次日第二次报称的失窃数额103.87万元不一致。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 26、2010年1月15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伙同司海朝到孟州市掌柜食品公司行窃时触发报警装置,三人逃离,未窃得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剑的证言,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27、2013年3月3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到温县金麒麟制鞋厂,撬窗进入财务室,因发现室内有人,未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郭×库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28、2014年8月1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到温县亿家红调味食品公司,撬窗进入办公室,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29、2014年8月27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到济源市方兴管业公司,锯窗进入财务室并撬开保险柜,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的证言,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30、2014年9月27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到博爱县公路管理局,撬窗进入财务室并撬开保险柜,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31、2014年11月15日凌晨,张运程、张艳军到温县顺风驾校,撬门进入财务室及校长办公室,未盗走财物。然后二人又到温县阳光电力机具公司,撬窗进入财务室并撬开保险柜,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运程、张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粉、王×生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运程以破坏性手段盗窃25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766388元,另外盗窃未遂6次。被告人张艳军参与破坏性手段盗窃2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1763388元,另外盗窃未遂6次,在6次盗窃过程中望风。 案发后,张艳军的近亲属退赔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公司被盗损失2.5万元。 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张艳军退赔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公司被盗损失25000元。 3、抓获证明。 4、发破案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