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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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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4年,东泰公司以128.8万元价格购买永奇化工厂的土地使用权,但未付款。2009年我当支书后,村两委研究要回征地款,应当按现在的地价计算,或在原地价的基础上支付利息。东泰公司坚持以原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4年,东泰公司以128.8万元价格购买永奇化工厂的土地使用权,但未付款。2009年我当支书后,村两委研究要回征地款,应当按现在的地价计算,或在原地价的基础上支付利息。东泰公司坚持以原地价128.8万元支付,刘某对我说,想办法协调一下,事后对我表示表示。我说服了村里的其他干部,让东泰公司按原地价128.8万元支付给了村委会。后刘某约我在汤阴县电业局后面的公路上给了我20000元钱表示感谢。

(三)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以500640元评估价格将张庄村永奇化工公司厂房转让给东泰公司,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20000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011年3月12日,张庄村委会和东泰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书证:安阳广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广达评字(201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

3、书证:张庄村委会会议记录和收款、记帐凭证。

4、东泰公司记帐、转帐凭证及相关票据。

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0年12月份,张庄村的支书李某某到我办公室对我说,把永奇化工厂的老厂房卖给我公司。此意向正符合我们公司的想法,我对李某某说,你费费心,事后不会让你白跑。期间,我公司和张庄村一起聘请了安阳市广达资质评估事务所对永奇化工厂的厂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00640元。2011年3月份,李某某对我说,厂房的事已经说好了。2011年3月12日我公司和张庄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事后,我从公司财务上拿了20000元现金,在石家庄转盘附近给了李某某表示感谢。2011年11月24日我们公司支付给张庄村10000元,后来张庄村新任村委会班子要求我们暂停支付剩余款项。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1年3月9日,村两委会上主要研究了其他事宜,李某某在会上只是说厂房估计能卖50来万元,没有说评估罢了,记录本上写的“卖给东泰”不是两委会研究决定。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1年3月9日,村两委会上主要研究了其他事宜,李某某在会议上说永奇化工厂的老厂房叫人家评估评估。记录本上写的评估50多万元,会议上就没有说。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1年3月9日,村两委会上李某某说,永奇化工厂的老厂房找有资质的单位评估罢了,值50来万,卖给东泰了,把这个事给大家通报一下。李某某没有征求大家的意见,与会人员也没有表态。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村两委会没有研究对永奇化工厂评估事宜。李某某只是安排我办理永奇化工厂建筑物资产评估的事。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0年村里的帐上一直没有钱,村民的口粮和福利发放一直解决不了,我们便召开了村两委会,商量把永奇化工厂的厂房卖给东泰公司。我去找东泰公司总经理刘某说此事,刘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价格便宜点。我村和东泰公司聘请了安阳市广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厂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00640元。2011年3月12日,我村和东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永奇化工厂的厂房以评估价卖给了东泰公司。一天晚上,刘某在县城石家庄转盘处附近给了我20000元表示感谢。东泰公司支付了房款100000元后,村里换届,新任村长说厂房卖的便宜了,要求东泰公司暂停支付剩余款项。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2、书证:李某某任职通知、证明。

3、书证:安阳市易普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变更为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4、书证:东泰公司文件、证明,刘某为东泰公司总经理及受委托证明。

5、书证:东泰公司就张庄村永奇化工厂的租赁费、厂房购买及土地出让金偿还的情况说明。

6、证人苗某的证言: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我公司总经理刘某向我汇报了公司和张庄村委会就租赁费、购买厂房及购地款等事宜。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0年至2011年刘某给我说有三笔费用开支(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20000元)没法入帐,安排我找发票报销冲帐,我联系了北京宏汇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咨询费发票50000元、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发票20000元、郑州大学出具会务费发票20000元,用于报销冲帐。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张某某退还张庄村集体的一片宅基地,通过其妻王某某及房屋中介私自变卖,从中获利69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011年6月30日王某丙和常某甲签订的“售房基地协议书”及收款条、身份证明。

2、书证:张庄村委会收支手续、记帐凭证。

3、书证:汤阴县城关镇政府证明,没有张某某宅基地审批手续。

4、书证:张庄村委会证明,张某某不是该村村民。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十多年前,我找当时的张庄村支书刘某某花17000元(有收据)在张庄村买了三间宅基地,一直未盖房。2011年我和朋友孟某某找到时任张庄村支书李某某,要求盖房。李某某让我按村里闺女盖房的标准补交25000元,我将25000元补交款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据并告诉我可以盖房了。不久,我看见有人在那块宅基地上堆放建筑材料,怕日后有麻烦就和孟某某又找到李某某说,这块宅基地有纠纷我不要了,你给我卖了吧,把钱退给我。李某某同意我不要地皮,但要等他找到买家下好地基才能退给我钱。过了十几天,我看宅基地地基已下好,便拿二张收据和孟某某找李某某,李某某退给我42000元。当时我对李某某说,给村里钱这么长时间了,能不能多退点利息钱,李某某回答说看看再说吧。我找李某某说盖房、卖地皮等事宜,是因为李某某当时是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在村里说话当家,给他说就是给村里说。

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十几年前,我朋友张某某在张庄村花17000元买过一片宅基地。2011年张某某想盖房让我一块儿去找张庄村支书李某某。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按村里闺女要宅基地的标准补交25000元就能盖房了,张某某将25000元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张某某出具了收据。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说,他要的宅基地有纠纷,想把宅基地退了把钱要回来。我便和张某某找到李某某说把宅基地退了,把钱还给张某某,李某某同意等他找到买家下好地基才能退给张某某钱。该宅基地建房时,我陪张某某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领取退回的42000元,并将二张收据交给了李某某。当时张某某问李某某能不能多退点钱,交17000元十几年了,光利息也不少,我也帮着张某某说了几句多退钱的话,李某某说以后看看再说吧。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1年李某某让我找房屋中介的郑某丁联系卖汤阴县便民中心后面的一块宅基地事宜,130000元的价格谈妥后,我用曾用名王某丙和常某甲签订了“售房基地协议”。后将该款和协议交给了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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