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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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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某某等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桓刚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5日被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桓刚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自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文盲,汉族。因盗窃于2007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因购买赃车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桓刚强、朱自峰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李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桓刚强、朱自峰、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甲的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90元。

2、2014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银白色“远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

3、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辆红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5元。

4、2014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美自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60元。

5、2014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自峰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幸运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47元。

6、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堡王村大海寺路山城串串香饭店对面胡同,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银灰色“宏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90元。

7、2014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北方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237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桓刚强、朱自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甲的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9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2790元。

2、2014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银白色“远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

3、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辆红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5元。

4、2014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美自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60元。

5、2014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自峰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幸运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47元。

6、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桓刚强伙同朱自峰,经预谋后,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堡王村大海寺路山城串串香饭店对面胡同,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银灰色“宏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卖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9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