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制作的(2013)老执字第203号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于同年9月25日制作的(2013)老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张某某名下的豫CDE002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送达回证及扣押财产清单。 10、2013年8月15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材料。 11、2013年9月25日张某某签收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12、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老拘字第15号拘留决定书回执。 13、2013年9月29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老执字第203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14、2013年10月24日赵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履行情况的材料。 15、2013年10月10日下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张某某是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区三号小区项目负责人,与赵某某、李某某是合伙关系,双方因退伙产生纠纷,经两审终审,法院判令其支付赵某某、李某某保证金100万元、补偿款100万元、垫付款103834元,因工程款没有下来其一分也没有履行。其没有从宏达公司领走工程款360余万元,这笔款其没有决定权,宏达公司决定给谁其就付给谁,主要是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其在施工期间付给宇博公司62万元是还的借款。二审判决后,政府没有拨付工程款,工地停工待料,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3年9月25日老城法院执行局找到其以后,其同意先支付赵某某、李某某10万元、再抵一辆车,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16、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路某某等人签字的付款通知书十份:①2013年2月1日付地下车库工程钢材款699000元、②付马长喜钢材款1000000元、③2013年1月31日付工人工资30000元、④付地下车库工程工人工资60000元、⑤2013年2月4日付水电60000元、⑥2013年2月1日付三号区地下车库张某某从宇博公司借款620000元、⑦2013年2月4日付地下车库和服务楼钢筋工201175元、⑧2013年2月4日付地下车库和服务楼木工273830元、⑨2013年2月4日付地下车库和服务楼杂工264400元、⑩2013年2月5日付500000元。上述共计3618405元。 17、2014年1月20日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入老城区人民法院100万元的票据。 18、2014年1月9日赵某某、李某某分别出具的收到20万元、80万元执行款收条各一份。 19、2014年6月30日赵某某、李某某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分别领取64645元、21550元的收条两份。 20、2013年1月5日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建行洛阳老城支行6222802452081047307号银行卡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6222081705001274513号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1、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25日张某某所持 有的中国工商银行6222021705017247837号牡丹灵通卡财产历史明细清单、建行洛阳老城支行621702450002876828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6228480731872495916号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单。 22、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出具的2012年9月-2014年6月三号小区宏达公司付款明细表一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赵某某、李某某诉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张某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某的电话无法接通,现住址不详,其根据张某某在审判环节所写的地址确认书,将执行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责令张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某一直不履行。2013年9月25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后,其立即带人前往现场将张某某带回,做张某某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达成共识。后经院领导批准,法院依法扣押了张某某名下的豫CDE002轿车一辆,晚上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将张某某移交老城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赵某甲出具的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25日下午,其配合刘晓刚与高飞等人到老城区居业家园小区门口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带回,并依法扣押张某某名下的豫CDE002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3年9月25日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他们将张某某送到拘留所。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和李某某在与张某某合伙干伊滨区安置房工程过程中,其和李某某退伙后因退还保证金、赔偿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老城法院一审判令张某某支付他们210余万元,张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他们找不到张某某,于2013年8月申请老城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9月25日下午,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见到张某某了,老城法院的人把他带走了,问其意见,其要求张某某按法院判决履行,后来听李某某说张某某不同意支付,被老城法院司法拘留了。2013年10月24日,其、李某某、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1月30日前,由宏达公司作担保,张某某先支付100万元,余款再协商。2014年1月9日,赵某某和李某某到老城法院通过转账收到了宏达公司给张某某担保的100万元,其领了20万,李某某领了80万;同年5、6月份,其和李某某又到老城法院领了8万元左右,是法院扣张某某的越野轿车的拍卖款;之后再没收到任何付款,张某某从未和他们联系。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年其、赵某某和张某某合伙干建筑。2012年3月其和赵某某退伙不干了,按协议张某某要支付给他们保证金及赔偿款210多万元,张某某不给,他们将其告至法院。老城法院判决张某某支付他们210余万元,2013年6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后,张某某一直不付款,2013年8月他们申请老城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9月25日下午,其在老城区义勇前街居业家园附近看见了张某某的车,其通知老城法院执行局的人,老城法院执行局的人把张某某带至法院,执行局的人给双方调解,张某某说先给他们十万元,其它钱再说,他们不同意,后来老城法院把张某某司法拘留了。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份终审判决后,伊滨区一次也没打过工程款,自己生活也成问题,所以没有履行判决。2014年9月25日其才知道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当时老城法院执行局的人把其叫到法院,其答应先给对方10万元,把车抵押给对方,其他钱随后再给,他们不同意。法院把其酷威轿车扣了,9月25日将其司法拘留。其个人没钱,只能从洛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拿出钱给对方。公司没给其付钱,所以其也没钱履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其一直和宏达公司协商,让公司安排钱,一直没要来,也没法履行,关于怎么执行的事也没和老城法院联系过。2013年2月份,政府付款300余万元,由宏达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给财务,付钱的事由宏达公司财务部门操作,具体付没付其不清楚。这些钱有工人工资、材料款等。2013年10月24日其与赵某某、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宏达公司担保,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老城法院支付100万元,余款双方协商。其还没得到宏达公司付给其的工程款,其目前正在抓紧时间催款。其名下有一张牡丹灵通银行卡(6222021705017247837),中院判决后这张卡上的钱都是借朋友的钱存上的,取出来支付其干的工地上的电费和看工地人的生活费等,还有支付以前借款的利息了。中院判决前,其建行卡上有钱,但在2013年2、3月份都支付工程款了,中院判决后,其银行卡上没钱。2014年2月以来,其农行卡、建行卡上十多万的现金转账明细,可能是用于工地施工了,记不清了,回头查查。2015年6月12日和同年6月18日张某某提交了悔过书和认罪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后、其被取保候审期间,回来过几次工程款,没还款,把资金用到别处,是犯罪,其认罪。 四、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家属于2015年9月17日提交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张某某交纳10万元案件款”的票据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