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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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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甲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李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贝恩娜服装店1242元、达衣岩服装店3006元、劲霸男装167元、南阳星光汇饮食有限责任公司200元、南阳市卧龙区虎豹服饰专营店952元、南阳市卧龙区酷丑服装店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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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工具液压钳和起子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玉明

审判员  李鹏鲲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