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永涛、李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段某某、张某某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涛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房产纠纷产生矛盾,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欲殴打马某某。2015年1月3日下午,杨永涛让李某某、高某某跟踪马某某,确定殴打马某某的地点,高某某将其准备的一根钢管交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涛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房产纠纷产生矛盾,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欲殴打马某某。2015年1月3日下午,杨永涛让李某某、高某某跟踪马某某,确定殴打马某某的地点,高某某将其准备的一根钢管交给李某某。次日11时许,杨永涛、李某某驾驶豫NLD037号黑色奔腾轿车(段某某借给李某某使用)到夏邑县刘店集乡欧楼村至肖庄村的路上,李某某将车辆前后牌号进行遮挡,并从车辆后备箱拿出棒球棍及高某某交给其的钢管。杨永涛、李某某头戴黑色毛线帽蒙面拦截被害人马某某,分别用棒球棍、钢管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致马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踝关节内踝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右胫骨上段骨折。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当日,高某某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没有前往刘店集乡殴打马某某。

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殴打马某某一事告诉了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三人对豫NLD037号黑色奔腾轿车的车漆进行刮擦,并开车将作案工具扔弃。当日晚上,段某某在王某某的陪同下驾驶张某某的轿车将李某某送至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江南小镇宾馆逃匿。次日下午,张某某、段某某开车到江南小镇宾馆将李某某接送至夏邑县鸿德小区逃匿。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协议,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80000元,马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永涛检举揭发了他人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线索,称其有立功表现,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未能查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4日11时35分许,我骑自行车行驶到欧楼村至肖庄的土路时,看到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路上,车牌照和车标志都被遮挡住了。轿车里下来两个人,一个人用手里瓶装的东西朝我眼睛上喷一下,又用棒球棍朝我左腿打一下,接着又朝我左胳膊打,我往西跑,另一个人撵了过来,用瓶装的东西喷了我一下,他们用棒球棍朝我的两条腿上和身上乱打,后驾驶黑色轿车跑了。

2、被告人杨永涛的供述。我与马某某因房子的事情有矛盾,就想找人打他。农历年前,我让李某某和高某某开车去踩点,观察马某某从刘店集乡到县城的来回路线。一天中午,李某某开车载着我到刘店集乡南边的一条土路,因为之前我让高某某和李某某踩过点,知道马某某路过这里。过了半小时左右,马某某骑着自行车过来,我和李某某戴上帽子,我从车里拿了一根木棍和一瓶辣椒水,用辣椒水喷了一下马某某,然后用棍打了他。李某某下车后打了马某某一下,然后拉我上车,我们就开车回县城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打马某某的前一两天的一天下午,杨永涛让我开车去找他,我就开着段某某的黑色奔腾轿车到杨永涛家,当时高某某也在,杨永涛让我开车载着高某某到刘店集乡踩点,我就和高某某一起开车去踩点了,还在一个工地上找了一根五六十公分长的钢管,放在了轿车的后备箱。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杨永涛让我开车去找他,我就开着段某某的车载着杨永涛到刘店集乡以前踩点的小路上等马某某,杨永涛让我将车牌号挡住,我就用光盘和纸被挡住车的前后牌照,又从轿车后备箱把一根棒球棍和踩点时找的钢管拿出来。等了一二十分钟,马某某骑着自行车过来,杨永涛说把这个人打一顿,然后从车后座拿了一顶黑色的毛线帽让我戴上,他自己也戴上一顶。杨永涛先用黑瓶的瓦斯喷射马某某的眼部,又用棒球棍把马某某打倒,我用钢管朝马某某腿部打了两下,然后我和杨永涛就开车回县城了。我将打马某某的事情告诉了段某某和张某某,我们三人刮去车轮毂的黑漆,刮掉车前中网上的黑漆,还用水冲了车。我们三人走到火葬场东边附近时,我将打人时戴的帽子和杨永涛的外套扔在路西的沟里,后又将棒球棍和钢管也扔掉。当天晚上,段某某说有警察找他,我怕与打马某某的事情有关,就让段某某开着张某某的车和王某某去了亳州市古井镇,用权威的身份证开了房间。次日,段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又开车去古井镇将我接回夏邑县。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杨永涛让我去找他,说有个人与他有矛盾,让我帮他教训一下那个人,我当时就答应了。我们商量怎么打、在哪儿打那个人,杨永涛说要把那个人的一条胳膊或腿打断,还让我找棍子一类的东西。当天下午两三点钟,杨永涛让李某某开车载着我到刘店集乡踩点。杨永涛说第二天动手打那个人。次日上午,杨永涛打我的手机,又给我发了很多信息,让我快去,我没有接杨永涛的电话,也没有回信息,因为打人会触犯法律,我害怕,不敢跟他去打那个人了。当天晚上,我给李某某打电话,他说他和杨永涛一起打了那个人。

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4日早上,李某某将我的黑色奔腾轿车借走。下午一两点钟左右,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去见他,我们一起到张某某家,李某某说他开着车和杨永涛一起与别人打架去了。我们怕作案工具被查到,就将一根棒球棍、一根粗钢管、一顶帽子和一件上衣放进张某某的车内,开着张某某的车将这些东西分开扔在路上。我们还怕别人认出车,李某某用小刀将车轱辘的黑膜刮掉,张某某用铁刷子刷车标但没刷掉,我俩就用手搓车标,最后将车停在张某某家。当天晚上,有几名警察到我家附近,我就开着张某某的车去找李某某,李某某一听就害怕,说要出去躲几天。我就和王某某开车带李某某去了亳州市古井镇,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开了房间。次日上午,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我就和张某某、王某某开车将我的车送到修理厂喷漆,后将李某某接回夏邑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