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实,涉案房产原登记于阮亚琴名下,归邸宗亮、阮亚琴夫妻所有,因与张驰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后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日查封,经委托评估该房产价值40.68万元,于2011年6月13日拍卖。 6.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任圣才因与邸宗亮合同纠纷于2006年4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判决后,邸宗亮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经调解,邸宗亮赔偿任圣才车款损失175000元;被告人任圣才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裁定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执行完毕后,于2012年12月27日将剩余房款24838转交我院。 二、2011年12月份,被告人任圣才在商丘市梁园区以湖北黄冈工地急需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陈兰君100万元,任圣才仅将其中28万元用于工地,其余款项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圣才供述。2011年12月份,我通过朋友郑大兵介绍了湖北黄冈的一个建筑工程,董事长是王井春,需要缴纳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我和陈兰君曾去湖北考察过一次,后向他借来100万元,并打了一张100万元借条,其实我只收到70万元,30万元没有给我,说是利息直接扣下了,后因王井春涉嫌诈骗被捕了,工程没有干成,也没有进场施工,我交了25万元保证金和3万元图纸费,下余的钱被我花在路上和吃饭上了。 2.被害人陈兰君陈述。2011年12月4日,任圣才到我家说他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时认识了一个部队搞企业的负责人王师长,王师长的直接上司是张震副主席的儿子张海洋,通过他弟弟认识了白将军、南京军区于司令等,通过他们承接了湖北黄冈一个解放军预备役军官学校的工程,建成后能赚1800万元,急需在2011年12月12日交100万元的押金,必须交上押金,否则这项工程就作废,让我给他帮忙,并拿出一份单位是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是金善朝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一份湖北黄冈东诺职校进场通知书让我看,他让我一定替他想想办法。因为我的老首长就是张海洋,又是部队的工地,我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同月6日,任圣才到我家拿走20万元现金,并打了个借条,8日,我又给他10万元现金,他也打了个借条。后我又让我的儿子给任圣才汇款70万元。2012年12月10日,任圣才在我家中给我打了100万元的借条,并把之前10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收走了。当时说借款三个月,到期后,我找不到他,打电话,他有时候接听说在外地办事,有时候不接。直到2013年5月初,我一直找任圣才要钱,他到我家给我一张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的立案报告书。 3.证人张光谱证言。我别名王井春,是湖北省黄冈市东诺学校的法人。2012年1月14日,任圣才到我们学校签订黄冈东诺职校和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工程合同,交给我20万元的保证金和3万元的图纸费,他没有交给我60多万元的承包金,这说明任圣才是个骗子。2014年4月份,我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现在湖北省光山监狱服刑。 4.借条证实,被告人任圣才于2011年12月10日收到被害人陈兰君100万元。 5.控诉书、施工协议书、收据、进场通知书、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上旬,任圣才通过郑大兵介绍承接黄冈工程,看了施工现场,并交给张光谱25万元的保证金和3万元的图纸费;张光谱于2014年4月29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6.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圣才出生于1948年6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证明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侦查本案,同日被告人任圣才被抓获后刑拘,因患有高血压,商丘市看守所不予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1日,将任圣才由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 (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商丘市看守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任圣才2012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2月28日被羁押,2012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圣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圣才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任圣才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圣才明知涉案房屋的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虚构归自己所有的事实,陆续向被害人陈兰君索要购房款,并为取得陈兰君的信任,带领陈兰君等人到房屋所在地看房。在此过程中,又虚构在黄冈承接到一建筑工程,骗取陈兰君100万元,并写下收到100万元的书面凭证,事后,仅将其中的28万元用于工程本身,下余款项挥霍,经陈兰君多次催要后,以各种理由推脱,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大于言辞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认定任圣才诈骗陈兰君122万元,且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故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任圣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任圣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个月十三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下余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