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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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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圣才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圣才,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宜兴东路68号。2012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丘市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圣才,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宜兴东路68号。2012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监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圣才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民、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圣才及其辩护人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任圣才虚构帮助陈兰君买房和湖北黄冈的工地急需钱的事实,骗取陈兰君人民币150万元,仅将其中28万元用于工地,其余款项全部予以挥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圣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系漏罪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圣才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都存在,但其未虚构卖房子的事实诈骗陈兰君50万元,是借的钱;陈兰君自愿拿出70万元作为承包黄冈工程的保证金,30万元是约定的利息,其没有诈骗陈兰君钱财。

被告人任圣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圣才和陈兰君谈论买卖涉案房屋是在任圣才借陈兰君40万元之后,任圣才于2011年12月16日收到陈兰君10万元时,涉案房屋尚处于执行阶段;陈兰君基于湖北黄冈的工程借给任圣才100万元,任圣才将借款确实用在了该工程上,有收据的28万元,因黄冈工程是个骗局,任圣才也是被害者,故任圣才与陈兰君之间发生的50万元和100万元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任圣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底,被告人任圣才虚构帮助陈兰君购买独院住宅的事实,明知邸宗亮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二轻局家属院内的一套房子不能执行给自己,仍卖给被害人陈兰君,骗取陈兰君购房款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圣才供述。我在商丘帝和广场练字和陈兰君

相识,陈兰君想让我给他买套独门独院的房子,我说邸宗亮和阮亚琴夫妇欠我钱,法院将他们在二轻局的一套房产判给我,现正在执行中,要想要的话,执行过来就给他,后多次和陈兰君夫妇到二轻局去看房子,在看房子前,因我当时生活比较急,我老婆生病,我从2011年分批向陈兰君借了40万元,并打了借条,2012年5月,又给他打了10万元的欠条。2007年,因邸宗亮欠我钱,我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去商丘市房管局查封邸宗亮夫妇位于二轻局家属院的房子,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睢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0月31日提前我们一天将房子查封,后这套房子被睢阳区法院执行给张弛了,下余24838元转到梁园区法院,因我欠张兆华的钱,张兆华领走20000元,我将下余的4838元领走了。看过房子后,因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说不要了。

2.被害人陈兰君陈述。2011年6月份,任圣才得知我想买一楼或独院的房子后到我家问我要不要二轻局家属院中独院、实用面积300平米、两证齐全的房子,我女婿开车带着我和爱人还有任圣才一起去看房子,他指着30米以外的一处房子说这个房子就是他的,问我行不行,我说行,他说就把这处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房产证由他负责办好。当时我们都没有进去,他站在离那处房子有30米远处给我说那处房子是他的,并说他的朋友现在在里面住着,不让进去看。他就以卖房的名义骗我,骗走我现金50万元。10多万元是他到我家拿的现金,30多万元是通过银行汇的款。2011年11月20日,任圣才把之前给我打的借条和汇款单收走,打了40万元的总条,最后一次汇款是2011年12月15日晚上,任圣才拿一个判决书到我家说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二轻局家属院的房子判给他了,还说这房子值的多,法院通知在2011年12月17日拍卖,让我拿10万元交给法院,并给我一个邮政储蓄账号6221885061020065395,2011年12月16日用我爱人崔瑞竹的名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支行柜台给他汇10万元。2012年元月中旬,我多次找他要房产过户手续,催到快过春节了,他说二轻局那处房子住着一个老婆,撵不走,没法办,我要求他退钱,他说现在没有,到时候有了再给,并以各种理由往后推,一直到现在,他没有给房子,也没有退钱,我打电话,他也不接,有时候接了说在外地办事,到他家找也没见不到他。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弛证言。我住在商丘市二轻局家属院,现在是我自己的房子,以前是邸宗亮、阮亚琴夫妻的房子,因邸宗亮欠我20万元钱,后大约2007年左右,邸宗亮因诈骗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我们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拍卖,我取得了邸宗亮的房产。有人来我家说这房子是卖给任圣才的,我告诉他们说这套房子不是任圣才的。我也不认识任圣才这个人。

(2)证人张慎言的证言与证人张弛的证言在卷相互印证。

(3)证人裴长征证言。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开车带着任圣才和我岳父岳母去看任圣才的房子,到商丘市二轻局家属院后,任圣才指着西北角的一栋房子对我们说那就是他的房子,看行不行,我岳父说行。任圣才说行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你,就这样定了,房产证由他负责办好。当时,周建西打电话要来跟我换车,他也知道这个情况。

(4)证人周建西、王中园、刘淑芳、梅明智的证言与证人裴长征的证言在卷互相印证。

(5)证人邸宗亮证言。我认识任圣才,年轻时关系还不错,他从年轻时都骗人。1997年左右,我从张慎言手中购得二轻局家属院的房子,办了我妻子阮亚琴的房产证。因房款一直未付清,我给张慎言的儿子张弛打的有欠条。2007年10月份,通过法院裁定拍卖,我在二轻局的房子拍卖后归张弛所有,和任圣才没有任何关系,他用这套房子去办任何事都是骗人的。

(6)证人阮亚琴的证言与证人邸宗亮的证言在卷互相印证。另证实,我丈夫邸宗亮于2007年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7)证人陈健证言。我父亲陈兰君住三楼,上下楼不方便一直想买个低层的房子,任圣才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一套在二轻局带院的房子,收到买房款打一个40万元的借条和一个10万元的借条,其实是买二轻局房子的钱。我听我哥陈刚说当时他问我爸为什么买房子的钱打的是借条,我哥说任圣才当时说房产证马上办下来,房子马上就是我爸的,让他放心,什么也不要问了,我爸太相信他,就稀里糊涂的同意任圣才打借条,现在知道是任圣才骗我爸的钱。我曾带着我爸妈去看过二轻局家属院的房子。

(8)证人陈刚的证言与证人陈健的证言在卷互相印证。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单、借条证实,被告人任圣才以买房子为名诈骗被害人陈兰君5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