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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留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留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留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留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留军及其辩护人张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留军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在没有进行生产和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名为“朱某乙”的人介绍,于2010年7至8月份向山东X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笔,货款合计3502664.95元,税款合计595453.34元。被告人苏留军开向山东XXX公司的该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被国税局认证稽核。公司2010年7月到10月应纳税额101716.51元,实纳税额101716.51元。案发后,被告人苏留军于2012年3月21日向内黄县国税局补缴了100000元税款。经鉴定,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苏留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笔,涉及税款595453.34元,截止报告日,被告人苏留军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为393736.83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苏留军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等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留军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留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提供了抓获朱某的线索。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留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朱某,构成立功;被告人苏留军无犯罪前科,申请法庭对苏留军虚开的39笔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情况进行核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留军冒用张某名义注册公司,在没有进行生产和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名为“朱某乙”的人介绍,于2010年7至8月份向山东X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笔,货款合计3502664.95元,税款合计595453.34元。被告人苏留军开向山东XXX公司的该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被国税局认证稽核。公司2010年7月到10月应纳税额101716.51元,实纳税额101716.51元。案发后,被告人苏留军于2012年3月21日向内黄县国税局补缴了100000元税款。经鉴定,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苏留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笔,涉及税款595453.34元,截止报告日,被告人苏留军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为393736.83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10日至2015年7月6日国税局稽查局对山东XXX公司国内采购出口货物,取得的公司票据39份进行稽查,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山东XXX公司就被告人苏留军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退税款52539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留军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其以张某的名义注册登记了公司,2010年6月份通过同学王某丁介绍认识了朱某乙,二人经协商在没有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苏留军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向山东XX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税票开好后,朱某乙把税票拿走,7月份开具发票15份,货款1280000.26元,税款217600.3元,返点为百分之5.1;8月份开具发票24份,货款2222664.69元,税款377853.04元,返点为百分之5.3。共开具发票39份,货款合计3502664.95元,税款合计595453.43元。2010年11月份其把该企业注销了,2012年3月份其补缴税款10万元。

2、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朱某乙想在内黄做生意,在其介绍下苏留军与朱某乙认识。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认识被告人苏留军,不知道公司,2008年2月份其没有办理过身份证。

4、证人郭某证言,证实1998年其经营了一个木业,场地是租赁的,2010年6月份苏留军说以公司的名义租赁该厂,法人是张某,2010年10月份苏留军说公司没有注册成不租赁了。苏留军没有在该厂生产。

5、证人申某等人证言,申某系电工,证实2010年公司借用其村的变压器开具的用电发票,该厂没有生产。王某某时在电管所工作,证实2010年乡领导领着苏留军向其交代,公司是招商企业,办证需一台专用变压器,办好证就不用了,后苏留军向其提供了一个变压器变更清单,其所的一个电工与另外一个电工把一个变压器使用人变更为公司了,变更后公司没有使用该变压器,电费均是申某缴纳的。

6、证人苏某证言,苏某系山东XXX公司财务总监,证实2010年其公司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的发票认证后已经退税。

7、证人褚某证言,褚某系山东XXX公司代理出口的业务员,证实该公司对没有产品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代理出口,2010年一个姓李的男子让其公司代理出口木制品到东南亚,提供的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证人朱某证言及刑事判决书,证实朱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认识王某丁,不认识苏留军,与公司没有经济往来,没有帮助或介绍苏留军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9、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39张,货款合计3502664.95元,税款合计595453.34元。

10、山东XXX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资金汇划凭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账凭证、库存出口明细表、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综合查询。

11、安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存根明细、已缴税款信息、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证实安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9月份缴纳税款101716.51元,2012年3月21日补缴税款100000元。

12、张某等人账户明细。

13、海关总署通关状态查询。

14、辨认笔录。经被告人苏留军及王某丁辨认,朱某就是被告人苏留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

1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苏留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笔,涉及税款595453.34元,截止报告日,被告人苏留军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为393736.83元。

1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山东XXX公司缴纳退税款凭证、稽查卷宗摘要及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10日至2015年7月6日国税局稽查局对山东XXX公司国内采购出口货物,取得的公司票据39份进行稽查,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山东XXX公司就被告人苏留军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退税款525399.73元。

17、内黄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18、被告人苏留军户籍证明、在逃人员撤销表。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