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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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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兰英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兰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0年7月3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兰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0年7月3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5月26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25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19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所内执行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2013年7月27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5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7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1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2日因非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兰英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徐兰英多次到河南省政府、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行政警告,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次。2008年9月至2014年12月,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为稳控被告人徐兰英,将徐兰英及其丈夫张某某安排在橡林办事处城管中队下属环卫部门做保洁工作,徐兰英、张某某在未上班情况下,仍按月领取工资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563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兰英供述、证人证言、训诫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回执、劳动教养通知书、所外执行证明、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徐兰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兰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因其反映的宅基地问题未解决才上访;未收到橡林办事处给其发放的工资及其他款项。

辩护人提出:1.徐兰英因政府未兑现补偿而上访;2.徐兰英具有自首情节;3.对徐兰英的行政处罚及劳动教养期间应折抵刑期。建议对徐兰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兰英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居委会张组居民。2005年6月,驿城区人民政府征用徐兰英家土地2.3835亩,并按政策予以足额补偿。2006年3月,徐兰英要求政府再补偿32万元,因其要求无政策依据,政府未予满足,徐兰英以此为借口开始上访。同年6月5日,橡林办事处与徐兰英达成协议,再一次性给予徐兰英补偿4000元,徐兰英承诺不再上访。次日徐兰英反悔,要求补偿40000元,并多次到区、市、省等有关部门上访。后经多方做工作,2007年7月25日,徐兰英同意接受再给其一次性补偿7000元,并承诺不再上访,后徐兰英再次反悔。为稳控徐兰英,2008年1月1日,橡林办事处与徐兰英达成协议,为徐兰英安排辖区内卫生保洁工作,后徐兰英以工作辛苦为由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

2010年5月份,徐兰英要求政府在解放路西段南侧薛台组给其划一片宅基地,供其与开发商合伙开发,因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此,徐兰英多次赴省进京进行非访。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23日,徐兰英到河南省政府门口拉条幅,欲强行闯入,不听劝阻,缠访缠诉,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1年3月26日,徐兰英携带横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橡林派出所行政警告。

3.2011年5月25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2012年2月23日,徐兰英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徐兰英多次非访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秩序,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6日决定对徐兰英劳动教养一年(自2012年7月19日开始执行至2013年7月8日止)。

5.2013年7月24日、26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6.2013年8月9日、10日、11日、13日、24日、25日,徐兰英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7.2013年11月6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8.2014年4月15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

9.2014年5月25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10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10.2014年7月1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11.2014年7月14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

12.2014年12月24日徐兰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兰英供述:因她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她去北京上访,认为到北京上访地方政府有压力才能解决问题。从2007年以来,她到河南省政府、北京上访十余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七八次,被劳动教养一次。2014年12月26日,她又到北京中南海准备反映问题时被带回。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