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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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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志强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09年9月份前后,他让王志强到驻马店并将准备对王某某抢劫告知王志强。同年10月份,他和邵立华、王志强在驻马店商量抢钱。后邵立华带他们了解王某某情况,并经过一个多月盯梢,掌握了王某某的住址、上下班时间及车

2009年9月份前后,他让王志强到驻马店并将准备对王某某抢劫告知王志强。同年10月份,他和邵立华、王志强在驻马店商量抢钱。后邵立华带他们了解王某某情况,并经过一个多月盯梢,掌握了王某某的住址、上下班时间及车牌号豫QG3333。同年11月份,邵立华带他和王志强购买一把尖刀、一卷黄色胶带。三人商定采取用刀吓唬王某某,用胶带缠眼睛和手的手段对王某某抢劫。元旦前一天2时许,他和王志强在“107”国道与解放路交叉口警亭内盗走一顶交警帽和一条宽腰带。他俩商量由他假装交警拦下王某某,他负责开车,由王志强制服王某某,逼王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他将计划告诉邵立华,并商量了分钱方法。

2010年1月5日早,他和王志强到练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等待,邵立华到王某某居住小区门口附近观察。8时许,邵立华打电话称王某某开车出来,让他和王志强行动。他穿着王志强深蓝色与警服相似的棉袄、戴警帽、束腰带,见豫QG3333车后拦下该车,并让王某某出示行车证和驾驶证,还谎称该车系套牌车,让王跟他们到交警队。他让王某某坐到副驾驶座,王志强坐到后排,当他驾驶该车沿“107”国道往北开时,王某某让他出示工作证件,王志强遂从后面用双手抱住王某某的头,并将刀递给他,王某某抓住刀刃反抗时,刀将王某某的手和王志强的脸都划流血,后他用刀往王某某的右腿刺三刀。到市郊后,他用王志强给他的胶带缠住王某某的双眼,在王某某的包里翻出1000多元现金、一张建行白金卡、一张中国银行卡,还有别的购物卡等,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当日10时许,他用王某某的建行卡在一县城取款90000余元。行至漯河时,他打电话让邵立华去邯郸会合。到邯郸市后,他使用“倪利伟”的身份证在“冀南宾馆”开北楼一楼的102房间,并让王志强在房间看管王某某。22时许,他开车回老家魏县给二嫂李某某10000元,返回邯郸市后,在建行柜员机上取款60000余元,其中交给邵立华19000元。次日,他和邵立华在宾馆213房间被抓。

(2)邵立华供述:2009年3月份始,她与李军海谈恋爱。同年8月份,李军海提出绑架有钱人帮她还借父亲130000元的账,她告诉李军海说王某某有钱。同年11月底,李军海让王志强参与绑架王某某弄钱。经盯梢和打听,得知王某某的住址、车牌号、上下班地点和时间。她给李军海100元,在建业市场购买一把长约12厘米的单刃尖刀、一卷宽胶带,三人还商定穿王志强的保安服袄,冒充交警以查王某某车的名义,控制王某某抢钱。2010年1月5日7时许,她在王某某居住小区门口对面,李军海和王志强在预定路线等着王某某,8时许,她见王某某驾驶轿车驶出小区遂给李军海打电话。12时许,李军海打电话称和王志强已将王某某控制,并让她去邯郸会合。关于在邯郸与李军海一起取钱、给李军海的嫂子李某某10000元及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情况与李军海供述一致。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0年1月5日8时许,她从家里开车去单位上班,行至练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北角时,被两名年轻男子拦住,其中一人着交警服、帽,让她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并让她下车坐副驾驶座,另一人上车坐在后排,着“交警”装的男子开她的车沿“107”国道向北走,她感觉不对,拔车钥匙时,开车男子掏出一把刀威胁她,她夺刀过程中,右手被割破,坐在后排的男子抱住她的头,因她用右脚蹬车钥匙,开车男子用刀将她右腿扎伤,还威胁再乱动扎死她。

出市区后,开车男子用胶带缠住她的双眼,让她坐到后排,后排男子用胶带缠住她的双手,用衣服包住她的头,让她趴在双腿上,用手一直摁住她的头。途中,开车男子从她包内搜出银行卡,逼她说出银行卡密码。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加油卡两张,“乐山商场”面值3000元购物卡一张,中行卡、建行卡各一张,“三星”808型直板触摸屏手机、“夏普”C9230型翻盖手机各一部,还有驾驶证和行车证等物品。天黑时,她被后排男子抱进一房间,她进屋后发现是邯郸市。次日16时许,看守她的男子称出去打电话,如不回来,让她半小时后报警。该男子离开后,她从房间出来报警。还证明,案发后,她对王志强表示谅解。

4.证人证言

(1)宋某某证言:2010年1月5日,他发现妻子王某某失踪,到公安机关后接到王某某打来的求助电话,称被人绑架在河北邯郸的宾馆里。

(2)陶某某(“移动花园”保安)证言:“移动花园”小区居住一位在移动公司上班的40多岁女子,车牌号是QG3333。2009年12月31日,一名30多岁操北方口音男子两次到小区找该女子,未找到后离开。

(3)范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均系“冀南宾馆”工作人员)证言:均证明2010年1月6日16时许,接到被害人王某某的求救后即报警。

(4)李某某证言:2010年1月5日晚,李军海开车带着邵立华到她家给她10000元现金。

(5)杜某某证言:2010年元旦前的一天上班时,他发现放在解放路与天中山路交叉口处东北角警亭内的警帽和腰带丢失。

(6)邵某某(邵立华之父)证言:他女儿邵立华2005年从家里拿走130000元做生意,一直未还。2009年8月30日,李军海给他出具欠条,并承诺春节前还钱。

5.勘验、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1月6日,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警大队对“冀南宾馆”北楼2102房间进行勘验,现场提取仿警用大衣一件、黄色胶带一段、军绿色手套一只(右手)等物品以及案发现场的位置、内外部环境、摆设等情况。

(2)辨认笔录及说明,证明:①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同案犯李军海、邵立华分别从12张不同人员的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本案抢劫的被告人王志强;②陶林江从12张不同人员的照片中准确辨认出李军海;③王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人员的照片中准确辨认出李军海、邵立华。

6.鉴定意见

(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肢体部浅表皮肤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涉案银灰色一汽大众“迈腾”牌轿车价值161250元,“鳄鱼”牌手包价值240元,“三星”808型手机价值2800元,“夏普”C9230型手机价值1875元,共价值166165元。

7.书证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①从李军海处扣押大众“迈腾”牌轿车、行车证、驾驶证、中国建行白金卡、中国银行卡、女式手包、一张“乐山商场”购物卡、三张加油卡、中国建行卡并拍照;②从邵立华处扣押152100元现金、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夏普”牌手机、一个手提包并拍照;③从李某某处扣押10000元现金,以上扣押物品及现金已发还王某某。④从邵某某处扣押一部号码为3028998的小灵通手机和一部“诺基亚”牌3100型手机(无手机卡)。

(2)邵某某提供证明及欠条,证明李军海于2009年8月30日向邵某某出具130000元欠条,并承诺春节前还清。

(3)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及“乐山商场”出具证明,证明2010年1月5日至1月6日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被取走112000元;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被取走52330元;“乐山商场”购物卡被抢劫时尚有余额3000元。

(4)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帐单,证明被抢加油卡在被抢劫时尚有余额2800.55元。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王某某于2007年11月3日以239800元的价格购买“迈腾”牌轿车一辆。

(6)驻马店公安局驿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201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对王志强上网追逃,作案工具交警帽、交警腰带、刀、白色手套及整卷胶带无法查找,现场提取黄色胶带未发现指纹。

(7)被害人报案书写纸条,证明王某某用宾馆纸条写明让服务员帮忙报警的情况。

(8)邯郸市“冀南宾馆”住宿登记卡,证明邵立华于2010年1月5日入住“冀南宾馆”北213房间;李军海于2010年1月5日20时50分以“倪利伟”名义入住“冀南宾馆”102房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