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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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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我于2013年底开始吸毒。我通过涂某某在韩某某那里购买2克冰毒,给韩某某300元。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涂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弄点冰毒玩玩,我就给涂某某说让他去买,我出钱,涂某某说往他叔韩某某那里购买,接着涂

我于2013年底开始吸毒。我通过涂某某在韩某某那里购买2克冰毒,给韩某某300元。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涂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弄点冰毒玩玩,我就给涂某某说让他去买,我出钱,涂某某说往他叔韩某某那里购买,接着涂某某就到我家里,我给涂某某300元钱,涂某某购买了2克冰毒,我和涂某某每人一克冰毒,各自拿回家吸食了。我听涂某某说韩某某的冰毒都卖给李天玉、“杨娃”、马大军、马建伟、“老彬子”,别的我都不知道了。李天玉、“杨娃”、马大军、马建伟、“老彬子”把从韩某某那批发来的冰毒零售给镇平的吸毒人员。涂某某外号叫“何图”、“老二”。马大军外号叫马老二,别人都问他喊二哥。

8、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最近几天我一直在萱苏客栈住,11月23日在宣苏客栈我房间里和栗某一起吸的冰毒。11月25号晚上6点多钟,我正在萱苏258房间玩电脑,栗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萱苏帮他开一个房间,我去开房时身上没钱,吧台不同意,我就给她打电话让她先到我房间等她到了再开房。我刚挂电话,朋友“胖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跟他说了,他说要到宾馆找我,“胖子”还没去的时候栗某先去了,我们俩就在屋里聊天,大约有两三分钟“胖子”到宾馆去了,他和栗某在屋里说话,我就在一边玩电脑,只听见“胖子”问栗某能不能联系个东西,栗某没吭声,“胖子”给了栗某几百块钱,栗某就出去了。我在屋里吸了根烟的功夫栗某回到宾馆了,手里拿了个小塑料袋,袋子里装几颗冰糖状的东西,还有一些碎屑,就把袋子给“胖子”了,我跟胖子开玩笑说让他给我倒点,“胖子”就从塑料袋里倒出一小颗放在电脑桌上说“放这儿你们玩吧”,然后胖子拿着塑料袋走了,过了一会儿,我想吸烟,发现打火机不见了就准备下楼买打火机,刚出房间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带到公安局来了,和我一起带来的还有栗某。“胖子”在栗某那儿买的是冰毒,我们都叫冰。栗某卖给“胖子”的毒品是哪儿来的我不清楚,栗某到宾馆时说他朋友在楼下开房,当时她出去转了一圈就拿了一小袋冰毒回房间了。买的东西是一些白色半透明像冰糖一样的东西,大约有三四颗,呈不规则形状,装在一个透明正方形的塑料袋里,塑料袋长约两厘米左右。“胖子”叫啥名字我不清楚,家住哪儿我也不清楚,今年好像24岁,身高1米75左右,是我一个星期前和别人吃饭时认识的,手机号码是13262035777。

9、证人杜某(外号“胖子”)的证言

2014年11月底,我给栗某联系想买点冰毒,栗某让我到宣苏宾馆找她,我到那个宾馆后,我给栗某300元钱,栗某帮我买了一小包冰毒,我拿着冰毒回家一个人吸了。

10、证人栗某某的证言

我家有四口人,妻子刘娜,女儿栗某,22岁,儿子栗某甲,11岁。栗某是我和我前妻王某所生,1993年我和王某离婚,栗某跟着我生活。栗某有两年多就没有回家,我找不到她,也联系不上她,后来也就不找了。栗某在干什么我不知道。栗某是1992年6月19日出生,在唐河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属猴。栗某的户口原来是在我前妻王某的名下,我们离婚后,王某把栗某的户口迁到我的户下,我也不知道怎么把年龄弄错了,现在户口上是1998年8月份出生的,我估计是他妈1998年转户口的时候,把栗某的出生日期写成1998了。

城关法庭李运华、王文山分别对栗某母亲王红、父亲栗某某所作调查笔录复制件各1份,均证实:栗某某、王红婚后于1992年6月育有一女栗某。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005年8月份没有为一个叫刘某的产妇接生一个叫栗某的女孩。也不认识栗某某和刘某。当时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过我签字,为方便其他医生办公,我会签一些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放在办公桌上。栗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能是别人拿着我签过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去的。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1)2014年11月26日在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供述

我是通过王某某认识的栗某,我与栗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过冰毒,从广东购买毒品回来后,栗某说想购买500克冰毒,我说没有那么多,只有290克,栗某问我要多少钱,我说需要3万元,栗某没有说给我钱,也没有说要不要,我就在镇平低价处理了,因为赵某某在催着还钱。

我在镇平通过刘某、“老二”找的人卖了。

我从镇平回来时,给栗某联系,栗某让我到宣苏客栈开个房间,我到宣苏客栈开了226房间,约三分钟后栗某来到房间,说她朋友想买300元毒品,后栗某给我300元钱,我给栗某1克冰毒,栗某拿着走了,接着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2)2014年11月27日在唐河县看守所供述

在镇平把前几天从东莞带回来的300克冰毒,我通过刘某、“老二”找的人卖了。我在宾馆里,刘某、“老二”打电话联系的人直接到我住的宾馆里拿的冰毒,刘某、“老二”就没有去宾馆。

(3)2014年3月11日15时在南阳市看守所的供述

我就在刚子处买了20克冰毒。以前是因为害怕,胡说的。我送给王照地有二、三克,剩下的送李天玉10克,送给苏某2克。栗某拿走不到一克,当时她给我300元钱,是她以前借我的钱。剩下的我自己吸了。我不认识“刘某”、“老二”、涂某某等人。刚子我不知道他的大名,别的情况我也不清楚。

13、被告人栗某的供述

(1)2014年11月26日的供述

大概一个星期前,我听韩某某说准备去广东购买冰毒,第二天他就去了,当时新野的一个朋友“小可”给我打电话说想买四、五百克冰毒,让我帮忙打听,随后我跟韩某某打电话,他说他在镇平,我说我朋友想买500克冰毒,他说只有200多克,我说需多少钱,他说三万多。今天下午耿某某跟我联系,说他朋友“胖子”想买300元的冰毒,他在宣苏宾馆住着。今天下午韩某某跟我联系说他回唐河了,我就约韩某某去宣苏宾馆见面,我先到耿某某开的258房间,韩某某去后开了226房间,等了一会胖子也来到258房间,给了耿某某300元,耿某某又把300元给了我,我就到韩某某住的226房间,把钱放到桌子上,说一个朋友想吸,他给了我一包冰毒,大约一克,我就回到258房间把冰毒给小超,小超给胖子,胖子给小超留一锅就拿着冰毒走了,随后公安局的人就来把我们抓了。

(2)2014年11月26日的供述

我给韩某某打电话说要五百克冰毒的目的是想确认他手里有没有货。小可也问我了,我也帮忙问下,但我知道小可成天吹牛,也没那么多钱买毒品。我知道小可只是说说,我随后也没有再和她联系。向韩某某买300块钱毒品的事电话里没说,我约他见面,是想着他刚从广东回来手里应该有货(毒品),我去他那蹭点货,不给他钱。顺便再试试毒品怎么样。正好耿超来说胖子想买两三百块钱的冰毒,我就约韩某某在萱苏宾馆见面,想着这样买毒品方便点。刚认识韩某某时在一起吸过一次毒,他开的房间,拿的毒品。后来我们见过几次,聊天知道他也卖冰毒。我没见过韩某某卖给别人毒品,我只是听说他自己说过他不卖小货。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