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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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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曾用),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9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曾用),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郭某分别向商丘市梁园市场门口吴某的良缘商行、民权县吴某某的烟酒批发点销售假烟,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书证:账本、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价格证明、户籍证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卷烟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利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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