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王某、李某、宋某乙、宋某丙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79281元。 上述二、三项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王某、李某、宋某乙、宋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洪勇 审 判 员 翟亚坤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