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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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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某路某号,住海口市某中学某楼某栋某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某路某号,住海口市某中学某楼某栋某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相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向东方市政府呈文申请在新龙镇和感城镇政府交界处北沟荒坡兴建环保页岩砖厂,得到东方市政府的同意。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日下发项目备案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必须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东方市新龙镇新村村民杨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承包位于东方市新龙镇G225国道275公里处西侧的15亩土地,并与周边其他村民各自口头协商使用土地开发建设砖厂。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管理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2012年7月动工建设,年底完工,至2013年1月投产使用。期间,其土地违法行为被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该局多次阻止,但被告人张某置之不理。2013年3月18日该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源泰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经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并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确认,耕地破坏面积共计26.81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土地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市源泰环保砖厂项目备案的说明》《东方市人民政府公务呈批单》《证明》《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市源泰环保砖厂项目备案的通知》《说明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出让合同》《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林某、符某、林某、王某、林某2、张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东方市新龙镇G225国道275公里处西侧耕地破坏鉴定报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破坏鉴定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案发后自首、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意见是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以东方市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东方市人民政府呈文申请在东方市新龙镇和感城镇交界处北沟荒坡兴建环保页岩砖厂,得到东方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日下发项目备案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必须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东方市新龙镇新村村民杨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承包位于东方市新龙镇G225国道275公里处西侧的15亩土地,并与周边其他村民口头协商使用土地开发建设砖厂。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管理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源泰环保页岩砖厂于2012年7月动工建设,年底完工,2013年1月投产使用。期间,其土地违法行为被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该局多次阻止,但被告人张某置之不理。2013年3月18日该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源泰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经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并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确认,耕地破坏面积共计26.81亩。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自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4月1日,东方市公安局接到由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移交的关于东方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新龙镇新村集体农用地用于建设环保页岩砖厂的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并对该砖厂进行了现场勘查。

2、《东方市人民政府公文呈批单》《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市源泰环保砖厂项目备案的说明》《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市源泰环保砖厂项目备案的通知》。证明2011年10月,东方源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在新龙镇和感城镇政府交界处北沟荒坡兴建占地40亩的环保页岩砖厂,2011年11月3日,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了东方源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源泰环保砖项目备案申请,并通知了东方源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必须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3、《土地出让合同》。证明2011年11月29日,张某与杨某签订合同,受让杨某位于东方市新龙镇新村尖草园的15亩承包地进行开发建设。

4、《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12年12月10日,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法责令东方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立限停止擅自在新龙镇新村村委会的225国道往感城方向1公里处西侧的集体农用地上建设环保页岩砖厂的违法行为。在收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5、《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18日,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东方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6、《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土地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3年4月1日,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东方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环保页岩砖厂的案件材料移送东方市公安局审查。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东方市源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同时证明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8、《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出生日期,并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9、《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东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他将他跟村委会租的位于新村跟龙佑村交界处的15亩地转租给张某15年,得转租费45000元,后来陈志坚在该地上建了砖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