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符某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3、证人符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过了一会儿,韦某骑着一辆摩托车从公爱农场方向来,走到小卖部里面,用方言骂了几句,突然唐某2拿了一根桌球杆冲上去打了韦某,把桌球杆打断了,后来唐某、符某、周某、周海龙他们

3、证人符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过了一会儿,韦某骑着一辆摩托车从公爱农场方向来,走到小卖部里面,用方言骂了几句,突然唐某2拿了一根桌球杆冲上去打了韦某,把桌球杆打断了,后来唐某、符某、周某、周海龙他们也一起冲上去打韦某,韦某往小卖部外边跑,跑到公路旁时被唐某追上并打倒在地上,唐某2、符某、周某、周海龙几个又冲上去一起围殴韦某,韦某爬起来往他们村唐某3新家的方向跑,他们就去追,唐某骑着摩托车追,过了一会,周海龙和唐某2先回来了,不知谁拿石头把韦某的摩托车砸倒在地上,接着周海龙和林景山、符德宾出从地上捡石头砸韦某的摩托车,这时符某也回来了,符某也从地上捡起石头砸韦某摩托车的油箱,把摩托车的油箱砸烂了,摩托车油箱漏油后,符某就拿了个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漏油的地方,摩托车就着火了,唐某和周某骑摩托车回来后他们就一起骑摩托车到老村喝酒了。

4、证人兰某1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2月12日下午,她和姐姐兰某2在感城镇陀烈村委会交叉路口她们家的小卖部里,看到几个年轻男子围着一个男子打,被打男子挣脱后跑开,那些男子继续对该男子进行追打。她叫姐姐收拾东西回到小卖部里后关门。后来她和姐姐听到外面有人砸摩托车的声音就出来叫那些年青仔不要砸摩托车,那些人不听还继续把摩托车砸倒,突然听到有人说“烧掉那个车”之类的话,然后就有人点火,摩托车很快就着火了,那些人就走了。

5、证人兰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2月12日下午,她坐在她家小卖部门口玩手机,听到外面很吵,她往外看,看到一个后壁村人开摩托车过来,把车停在公路边后向小卖部走过来,她继续玩手机,突然听到打架的声音,她看到有一个人拿桌球杆,还有好几个人围着后壁村的那个人打,后壁村的那个人就跑,陀烈村的人就追,后壁村的那个人跑到她家芒果地时倒在地上又被他们几个人打,她和她妹妹兰某1收拾东西后就关门了,她在店里听到外面的人说要砸摩托车,她就开门出来叫他们不要,他们不听,摩托车被砸倒在地上后有人放火烧,她看到摩托车被烧后就回到店里,并锁好门。

(三)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1、同案人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证明,2014年2月12日15时许,他在阿飞(周某)的朋友家喝完酒后到他们感城镇陀烈村委会附近的一家小卖部处,看到有人在玩桌球,他坐在停放在小卖部旁边的摩托车上玩手机,这时看见有三个年轻人在追着一个年轻人打,他也没管。后来后壁村的“阿三”也来小卖部,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村的人就开始打“阿三”,他看到林景山、唐某2、周某、“阿兴”都在打,就上去帮忙,他过去将“阿三”打倒在地,“阿龙”、“阿兴”过来打,“阿三”从地上爬起来跑,他接着追,“阿飞”骑着摩托车从后面过来,叫他上车一起追“阿三”,他们在孟子村的一户人家前面追到“阿三”后用拳头殴打“阿三”,房子的主人看见后就拦住他们,“阿三”就跑进房子里面躲起来了。他和“阿飞”骑摩托车回到之前的小卖部那里时,看见“阿三”的车已经倒在地上,被砸烂了,而且还着火了。“阿兴”叫符某,系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人。

辨认笔录。证明唐某辨认出周某、唐某2就是2014年2月12日17时许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村委会路口对面的小卖部殴打“阿三”的男子。

2、同案人唐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证明,2014年2月12日15时许,他和唐某3、林景山、符德宾、周海龙、周某、符某、唐某等人在他堂弟家喝完酒后走到他们陀烈村村委会三岔路口的一家小卖部处看别人玩桌球。这时后壁村的“阿三”骑一辆摩托车经过小卖部,“阿三”把摩托车停在小卖部旁边,下车时随口说了一骂人的话,因为当时他们都喝多了,而且他们村和后壁村一直有些小矛盾,所以他们听到后就一起冲过去殴打“阿三”。他先拿桌球杆打“阿三”,桌球杆从后端连接的部分被打断,然后他用拳头打“阿三”后背几下,其余的人也都用拳头在殴打“阿三”,唐某将“阿三”打倒在地,后来“阿三”从地上爬起来跑,唐某和周某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追,他和符某也跟着一起去追,他没追上就返回小卖部,他回到小卖部时看见“阿三”的车已经倒在地上,林景山、符德宾、周海龙正在用石头砸那辆摩托车,后来他就发现摩托车着火了。

辨认笔录。证明唐某2辨认出被告人符某就是2014年2月12日17时许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村委会路口对面小卖部殴打“阿三”的男子。

3、同案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证言证明,过了一会儿,“阿三”开着摩托车从公爱农场出来,经过小卖部时看到他们一帮人在小卖部前面,对着他们说“你们这些小孩爱打架”,他们听到后就有一个人叫“阿三”过来,“阿三”调转车头来到小卖部,走到小卖部前的一张桌球桌边上,问唐某2,你们干嘛打刚才那个人,唐某2听到后就拿桌球杆往“阿三”肩膀上打,“阿三”被打后就跑,刚跑到公路边就被唐某打倒在地上,其他人也过去开始打,符某拿石头,其他人用拳头和脚打,他和“阿宾”站在旁边看,“阿三”从地上爬起来沿着公路往唐某3的新家跑,他们就追,他也开摩托车追。他和唐某在孟子村一户人家前面追到“阿三”后就开始打,“阿三”叫不要打,房子的女主人也叫他们不要打了。后来他们回到小卖部时看到“阿三”的摩托车倒在地上着火了。

辨认笔录。证明周某辨认出被害人韦某就是2014年2月12日16时许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被殴打的外号叫“阿三”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符某就是2014年2月12日16时许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殴打“阿三”的男子。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村委会交叉路口附近,并证明了现场概况。提取了现场遗留的被烧毁摩托车一辆。

(五)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符某及同案人唐某、周某、唐某2等人带侦查人员指认了他们寻衅滋事的现场。

(六)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证[2014]1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烧毁的田达二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14元。

(七)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东公司鉴(医)字[2014]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韦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八)《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符某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10月15日,并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