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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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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一、被告人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滕某某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63516元(其中38732元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翠竹

审 判 员  韩道华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