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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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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1992年调任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所长。2002年,经与某村的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协商,其与同事佘某一起在某村租了6亩左右宅基地(分6块),其用4块,佘某用2块。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当时其提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1992年调任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所长。2002年,经与某村的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协商,其与同事佘某一起在某村租了6亩左右宅基地(分6块),其用4块,佘某用2块。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当时其提出要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对方答应了。到了2005年,村里通知其去拿回使用权人为徐某甲及徐某甲的母亲朱某等6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告知因其与佘某不是该村村民,只能以村民名义办证。得知这个情况后,其与佘某感觉不踏实,就于2007年左右转租给别人了。当时为了尽快办证,其找人打听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后请李某某吃过几次饭。其中一次在历城区看守所吃饭时,李某某说他们所里就一辆车,平时工作都忙不过来,自己没车开,想弄辆车开。其觉得有求于李某某,需要表示,就送给李某某个人一辆二手黑色桑塔纳轿车。之后,其与李某某就像朋友一样走动,2007年或2008年左右,李某某给其母亲送过三四十斤牛肉。

10.证人佘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2年调任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副所长。2002年,李某某想在其老家某某附近弄块地,退休后盖房子养鸡种菜过乡村生活,其就给李某某说如果能办一块帮忙弄一块。后经李某某与某村的村主任协商,其与李某某在某村共租了6亩左右的宅基地(分6块),李某某4块,其2块。到了2005年6、7月份,李某某让其去拿宅基地使用手续,结果拿回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其与李某某的,当时其与李某某很不满意。后来其与李某某感觉不踏实,就于2007年左右转租给别人了。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天晚上,其曾陪李某某在历城区看守所吃过饭。吃完饭后走的时候,李某某给李某某说有个车,让李某某开着去吧,李某某就开走了。之前李某某就说过李某某想要个车开。

11.证人徐某丙、徐某丁、朱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徐某丙、徐某丁、朱某根据徐某甲的要求,张某乙根据李某某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出,以他们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12.书证聘任制干部履历表、济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任职审批表、济历仲发(2004)10号中共济南市历城区某某镇委文件证实,李某某于1985年1月被招聘到历城区某某镇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培训合格过渡为公务员任职科员,2001年7月任职副科级,2003年12月任职正科级,2004年4月被任命为某某镇土管所所长。

13.书证以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朱某、张某乙六人作为申请人向某某镇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宗地草图、土地登记审批表等证明,2005年以徐某甲、朱某等六人名义申请农村建房宅基地的手续经某某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呈报历城区政府予以批准。

14.书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某镇某村等25个行政村74户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批复、关于同意撤销某某镇某村徐某丙等24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登记的批复各一份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某某镇党委、政府发出“关于某某镇某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函”一份证明,以徐某甲、朱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张某乙六人名义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系骗取批准取得,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请示,历城区政府作出济历城政字(2012)42号关于同意撤销某某镇某村徐某丙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登记的批复,同意撤销某某镇某村徐某丙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登记。同时,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某某镇党委、政府发出“关于某某镇某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函”,建议镇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某村两委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2012年7月4日至7日的齐鲁晚报、江西卫视及新华网、法制网的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证明,齐鲁晚报于2012年7月4日、5日分别刊发题为《卧虎山水库野别墅死灰复燃》和《卧虎山违法别墅将被依法处理》的文章后,江西卫视、新华网和法制网相继以《济南卧虎山四幢野别墅被强拆系村委会违规》和《济南卧虎山4幢野别墅被强拆预计5天内拆完》为题予以转发。

16.齐鲁晚报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齐鲁晚报自2011年至今日均发行量170万份左右,发行覆盖山东全省。

1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某某土管所在2007年前属于某某镇政府所设机构,主要职能是土地巡查、管理、监察和农村宅基地审核等,2004年4月其担任该所所长后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完成某某镇政府和历城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工作任务。2005年5、6月份,经某村的村主任徐某甲介绍其认识了时任历城看守所所长的李某某,当时李某某提出,快退休了想在某村盖房子住,徐某甲说他们村申请的六块地中有李某某的一块。之后,李某某为了催其办六个土地使用证请其到历城看守所吃过饭,饭后李某某送给其一辆旧桑塔纳轿车。几个月后,其觉得这辆车不好开,就花钱修了修,以一万二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在镇政府开车的郑某。以徐某甲、朱某等六个村民的名义所报的宅基地申请、初审材料,不符合《济南市历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也没有审查就签了名,并上报到区里审批。后来,区里批复同意后,在房屋还没有建设的情况下其就安排把六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发下去了。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已超出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的渎职行为虽然发生在2005年,但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是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危害结果为条件的,而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发生于2012年7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不超过追诉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宅基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三到场”的审批程序原则,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导致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齐鲁晚报、江西卫视、新华网、法制网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李某某有徇私舞弊情节,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本案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尚有其它原因所致,且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得祥

审 判 员  龚 纬

人民陪审员  程 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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