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自1997年至2010年任某某土管所农房科负责人,负责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及换证工作。宅基地使用证的名称在1993年以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现在的名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村民提出宅基地使用证申请,村委会审核后交给镇土管所,农房科到村里核实村民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之后,要求填制《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审批表》,村镇两级盖章后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报区土管局审批,区土管局审查后将辖区宅基地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区政府,区政府下发同意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批复,农房科收到区政府批复后,告知申请人可以开工建设,村民建房竣工后,农房科再派人验收,丈量土地四至,看是否超过申请面积建设,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宅基地使用证审批表》、《指界通知签名单》,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这些材料交区土管局农房科,由区土管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某村向某某土管所提交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丁、张某乙、徐某丙、朱某等六人的宅基地使用申请后,其与同事李某某及某某镇建委的人员一同到某村进行考察,他们核实了六个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没有到申请人家中看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某某土管所和建委对上述宅基地申请初步核实后,分别向区土管局和区建委进行汇报。2005年区政府下发了同意某某镇某村等25个行政村74户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批复后,土管所长李某某让其给徐某甲打电话来办的证。按规定某村的六户村民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后才能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李某某所长说区政府有批复了,先给他们把宅基地使用证办下来吧。其向李请示说“不过去看看吗”,李某某说“那房子还不定什么时候盖呢,先把证办下来”,因此李某某知道办理上述六个宅基地使用证的相关表格肯定都是伪造的,这六个证都是其按李某某的指示办的。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自2002年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自2007年担任村支部书记。2002年4、5月份,经村民代表会和两委会讨论并张榜公布,出租给李某某(时任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所长)六亩地,协议约定租期50年,租金每年每亩4万元,还要给李某某办宅基地使用证,因李某某不是本村村民,证办不下来,所以村两委会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同意后,冒用本村村民的名字办证。因村民大多不出借户口簿、身份证,就用了其和其母亲朱某、叔叔徐某丁、村支书徐某乙、村会计徐某丙的名字,李某某借了其表哥张某乙的身份材料,以这六个人的名义进行申请的。其感觉上述六个人中,除其母亲外另外五个人均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附属材料中相关村民的名字都是其根据土管所的要求代签的,时间是2005年5月31日。2005年7月份宅基地使用证批下来后,土管所长李某某让其签字收到六个使用证,但将证当其面直接给了李某某。证办下来后,两块地一直闲着没用,直到2010年,仲南村的方某向其出示了租赁协议、张某乙、徐某丁、徐某乙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证后在这块地上盖别墅。因其订有齐鲁晚报,某村违法建造别墅的媒体报道其第一时间就看到了。2012年10月份,执法部门把方某建的四栋别墅比较彻底地拆除了。因为这个事闹得很大,镇上领导和纪委领导整天找其谈话,其就向方某把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要过来烧了,另外三个证其不知道下落。 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自1998年至2008年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李某某租用了某村六亩地用于盖房子养老(当时考虑到村里没任何收入来源,经与村委委员商量,大家都同意),但李某某要求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照规定,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了能把地租出去,确定以徐某甲和他母亲朱某、叔叔徐某丁、村会计徐某丙、李某某的亲戚张某乙和他本人的名义办证。办证所需的手续材料上“徐某乙”的签名都是别人代其签的,村里将六份申请交到镇上后其没再参与,办证过程中镇土管所、建委等部门都没找过他。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自1991年开始在某某镇建委房管科工作,2004年左右调到农房科,主要职责是协助科长张某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及换证工作。当时科里就其和张某甲两个人,土管所长是李某某。某村徐某甲、朱某等六人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张某甲的签名大多是其代签的。因当时这几块地上还没有建房,地籍调查时其就没去,所长李某某交待张某甲和其准备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材料就行,不用去查看。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4年4月至2007年6月担任某某土管所副所长,协助所长李某某工作,侧重分管农房科工作。新宅基地的初审上报工作中现场调查主要由其与张某甲、刘某负责。某村徐某甲、朱某等六个人的宅基地材料是2005年底审核的,其中“王某”的签名都是别人代其签的,当时其主要精力放在巡查工作上,所长李某某在上述六个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过程中没指派其进行审核和验收,只记得李某某在证下来后让其通知某村主任来所交钱领证。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于2004年调到某某镇土管所任所长后其任所里的报账员兼司机,负责开车和将所里的收入支出账报到镇财政所预算外办公室。2005年李某某带其到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与时任看守所所长的李某某吃过一次饭,那段时间李某某有辆无牌照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李某某还让其用所里的经费维修过这辆车,大约花了一至两千元,后来听说李某某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在镇上开车的郑某了,卖车款没有交到所里。 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3年到某某镇纪委开车,2005年因其对象学车,经协商,以一万二千元的价格向李某某买了辆没有牌照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考虑到这辆车没手续风险大,不出半年其就以一万二千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村的一块地,当时这块地分三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和选址意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写着“宅基地用”。同年6月,其联系施工队开始在这块地上建设四套房屋。十几天后,相关执法部门要求其停止建设,但其认为手续合法,就继续建设并于当年11月份主体完工。2011年8月,历城区行政执法局以其建房未按规定报建和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其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012年7月份,齐鲁晚报报道了四套房子的事情后两三天,执法部门就将这四套房子推倒,同年11月份彻底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