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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管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甲,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总经理,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甲,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总经理,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汪东梅、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乙(曾用名管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盗窃于2008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6月10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7月2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丕文、陈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福建商会日照分会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住山东省日照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赵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盖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张广明、被告人管某甲及辩护人汪东梅、被告人管某乙及辩护人韩丕文、陈峰、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案情需要,本院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盖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张广明、被告人管某甲及辩护人汪东梅、被告人管某乙及辩护人韩丕文、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某甲因与被害人盖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有经济纠纷,遂安排其所在山东省鲁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在逃)、被告人管某乙、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在逃)、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盖某某拘禁后讨债。2012年12月6日晚10时许至2012年12月10日晚10时许,朱某在被告人管某甲的安排下带领被告人管某乙、高某某、孙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盖某某带至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凤鸣山庄*号楼*单元*号的家中进行看管。12月10日晚22时许,为帮助讨债,朱某的朋友“东东”酒后对盖某某言语威吓并用啤酒瓶将盖某某的左手中指第三指节处砸伤,朱某、管某乙、高某某、管某甲等人将盖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离开。经法医鉴定,盖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于2014年11月3日将被告人管某乙、管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1日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归案。2014年12月2日,经电话传唤,犯罪新嫌疑人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赵某某、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正常经济往来纠纷引起,属索债型非法拘禁,受害人欠债不还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管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害人不能如约还款引发,被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在拘禁过程中,盖某某多次参与了其主观上想去做的工作,按其主观意愿所从事活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到非法拘禁的时间中。管某乙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应系从犯,归案后管某乙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25日,盖某某、张光某、朱某某、山东某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为该借款担保。由于盖某某、张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人管某甲以其系该50万元借款债权人的身份,安排山东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在逃)、孙某某(在逃)、被告人盖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将盖某某拘禁后讨债。2012年12月6日晚10时许至12月10日晚10时许,朱某在管某甲安排下带领管某乙、高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将盖某某拘禁在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凤鸣山庄*号楼*单元*室(盖某某的住所),轮班值守,通过言语威胁、不让其睡觉等方式催促其还债。12月10日晚22时许,朱某的朋友“冬冬”(在逃)为帮助讨债,酒后对盖某某言语威吓并用啤酒瓶将盖某某的左手中指第三指节处砸伤,管某乙、高某某、管某甲、朱某等人将盖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离开。经法医鉴定,盖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管某乙、管某甲、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日,经电话传唤,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及被告人高某某与盖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盖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获取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盖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二人通过李某某介绍与王某某签订50万元借款协议1份。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按期还款,2012年12月6日晚10时许至12月10日晚10时许,管某甲、朱某、管某乙等人将其拘禁在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凤鸣山庄*号楼*单元*室,轮班值守,向其讨债。12月10日晚,一男子用酒瓶将其手指砸伤,管某甲等人在将其送至医院后离开。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某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4月,盖某某、张某某夫妇到其公司借款,因公司没有贷款业务,其将该业务介绍给王某某、管某甲,由其公司出面以王某某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王某某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50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期间王某某、管某甲均未出面。合同到期后,盖某某、张某某未能还款,其帮助王某某、管某甲多次向盖某某催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