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押的毒资人民币4250元及作案工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煤油灯”一个、电子秤一个、塑料密封袋747个、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包袋29个、卡号为622208140200109109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打火机13个、打火机充气瓶一个、汤匙一把、镊子一把、鞋盒一个、吸管200支、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惠婷 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 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