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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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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1、胡某甲陈述2009年2月7日18时30分其骑摩托车载堂弟胡某乙到登贤村中国电信路口时突然被三、四个年轻男子挡住,其将摩托车停下来问他们有什么事情,他们就将我们两人拉下摩托车殴打。是因为其堂弟和李某甲有过打架

1、胡某甲陈述2009年2月7日18时30分其骑摩托车载堂弟胡某乙到登贤村中国电信路口时突然被三、四个年轻男子挡住,其将摩托车停下来问他们有什么事情,他们就将我们两人拉下摩托车殴打。是因为其堂弟和李某甲有过打架纠纷,李某甲等人因为那件事情才殴打我们等事实。

2、胡某乙陈述2009年2月7日18时许其和堂哥胡某甲途径东方中学旁的中国电信路口时,被李某甲等3、4个人殴打等事实。

3、李某乙陈述2011年6月13日22时许其在湖头镇湖一村河滨餐馆一包厢吃夜宵时,李某甲等人持木棍、水管等工具闯进我们包厢对其进行殴打等事实。

4、李某壬陈述2012年5月20日12时其骑着摩托车到安溪县湖头镇登贤村石化加油站对面公路时被李某甲拦下来,李某甲向其催还原借款利息发生争执,接着李某庚等三个男青年拿着长木棍到现场,这时李某甲要把其脖子上的项链强行拽走,其紧抓住项链不让他拽,李某甲就用拳头打其后背、头部,其他人拿着木棍往其背上乱打,其跑到附近的教堂内,李某甲、李人业等人也跟着追过来,在教堂内,李某甲、李某庚等人把其打倒在地上,他们都用拳头和脚朝其背部、腰部、头部等部位殴打。其有一条金项链被拽断,现在只剩下2节,中间的一节不见了等事实。

5、李某癸陈述2014年9月14日凌晨3点李某甲酒后来我们会所301包厢找他朋友,后其接到会所前台收银黄某某打来的电话说李某甲在前台打技师陈某某。其在前台看到陈某某蹲在地上,嘴巴都是血,其就到301包厢问李某甲,李某甲无故对其殴打等事实。

6、陈某某陈述2014年9月14日凌晨3点许其在会所上班,有客人点其到301包厢服务。其开始给一个比较胖的客人洗脚时客人睡了,其小声叫他醒来,那个胖子醒过来无故用拳头打我其嘴巴等事实。

7、董某陈述2014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其和张某甲等人喝完酒从享源酒店下来走到酒店大门口时,无故被一个胖胖的和一个瘦瘦的年轻男子殴打,其头部、手臂、胸腹部多处挫伤等事实。

(二)、证人证言。

1、李某寅证实2011年6月13日22时30分许其看见李某乙躺在安溪县湖头镇河滨餐馆门口外,大约有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刀、棍等工具站在旁边,李某甲等人有用手和脚殴打李某乙等事实。

2、李某卯、李某辰证明的事实与李某寅证言基本一致。

3、李某丙证实2011年7月12日其接到李某甲电话称他被人殴打,其与李某戊等人到瑶砸路口看到李某甲头部流血,就送他去医院,到医院后没多久就遇见李某丁,这时李某甲就从治疗室里面冲出来打李某丁脸一下,其与李某戊等人就用拳头打李某丁6-7下等事实。

4、李某戊证明的事实与李某丙证言基本一致。

5、张某乙证实其系湖头陆大医院工作人员。2011年7月12日17时其正在为一伤者治疗,听到抢救室外吵闹,该患者冲出治疗室和跟他一起来的十几个年轻人殴打李某丙等人,有受伤等事实。

6、李某巳证实2011年7月12日16时左右其送李某丙去医院治疗,后被三、四个年轻人殴打等事实。

7、李某午证实2011年7月12日下午其有看见李某丙在湖头陆大医院医生办公室被几个年轻人殴打等事实。

8、谢某某证实2011年11月16日晚上白濑林场的一辆皮卡车的车窗被人用石头敲破、侧门铁片被砸后有凹陷,其有看见两个男青年从车边往小路跑,并跑到林场不远的一座房子里面等事实。

9、李某庚证实2012年5月20日下午2时许其和李某甲在安溪县湖头镇登贤村石化加油站碰到李某壬,后看到李某甲与李某壬吵起来,具体什么事情不清楚,其就用手扇李某壬一巴掌,李某壬就往教堂跑,其与李某甲追到教堂内对李某壬拳打脚踢等事实。

10、胡某丙证实2012年5月20日13时其到安溪县湖头镇登贤村白灰楼旁的基督教堂时,看见很多人围在一起,一个男青年用脚踢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那个男子踢几下后就往外跑,那个男子朝倒在地上的男子脸部、胸部、背部等各个部位乱踢,旁边有一条断了的金项链等事实。

11、李某未证实2012年5月20日13时其路过湖头镇登贤村白灰楼旁的基督教堂,看到几个男青年冲进基督教堂,具体几个不清楚。因为好奇其便跟进去后看到教堂内围着很多人,在人群中有两个男青年对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乱踢;公安到达现场后,其有看见一条金项链在地上,好像是被扯断,那个倒地的男子有向公安说打他的人是一个叫“江树”的等事实。

12、林某某证实2012年5月20日在基督教堂打架的过程其没看见,其只看见一个男子躺在基督教堂的地上,后120就把那个男子抬走等事实。

13、肖某某、黄某某分别证实其系安溪县湖头镇新越样养生会所工作人员。2014年9月14日晚李某甲无故在会所殴打陈莱某某等事实。

14、张某乙证实2014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其朋友董某在享源酒店门口无故被一个胖胖的男子殴打等事实。

15、李某申证实其是湖头陆大医院的外科医生。李某壬2012年5月20日到我院外科时他的右颧骨已经包扎,李某壬说是在外面包扎。后其为他拆开包扎要换药时,才看到他右颧部的伤口缝合约6CM,当时他身体其他部位还有很多处的挫伤等事实。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等相关文书情况。

2、保质单,证据登记清单,证实李某壬被毁坏的金项链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1868元;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20日对李某壬被毁坏的千足金男式项链进行登记。

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亨源酒店经理纪某某提取酒店监控录像,记录2014年9月26日凌晨4点酒店门口打架过程情况。

4、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壬受伤住院治疗等情况。

5、安溪县公安局湖头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和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6日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以及本案有关事实等说明。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说明,证实被害人董某辨认出殴打其的胖子为李某甲;证人张某乙辨认殴打董某的胖子为李某甲;证人李某卯辨认李某甲是2011年6月13日22时30份许殴打李某乙的人;被害人李某壬辨认李某甲是在2012年5月20日12时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7、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日李某壬案发后其缝合伤口所形成疤痕的长度。证实:李某壬被打的情况及被毁损的金项链;安溪县湖头镇享源酒店门口,李某甲用拳脚对董某进行踢打,致董某身体受伤的过程。

8、治安调解书、协议书、收条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9、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委会证明,证实李某甲的家庭情况等事实。

10、另案处理审批表,证实李某丙等其他同案人员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拟作治安处罚。

(四)、鉴定意见。

1、安溪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①关于液晶显示屏、玻璃收银标志牌被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李某甲损坏李某癸的液晶显示屏、玻璃标志牌的鉴定价格为458元。

②关于千足金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李某壬的千足金项链经鉴定价格为22618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