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某某、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17.被害人陈某丙陈述、调查报告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其接到18721926251的电话,对方称是重庆政府,2014年新政策要给其补贴2680元,之后其用丈夫王友爱卡号为6228480078049918374的银行卡转

17.被害人陈某丙陈述、调查报告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其接到18721926251的电话,对方称是重庆政府,2014年新政策要给其补贴2680元,之后其用丈夫王友爱卡号为6228480078049918374的银行卡转到卡号为6228484046163043267的卡上21669元。

18.被害人夏某丙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27日13时30分左右,其接到电话,说国家有优惠政策,买房贷可返8900元利息,并叫其到工商银行操作,其往对方账号为6222022806004343644的账户转入8036元。

19.取款监控录像、交易日志,证实中国工商银行漳州芗城支行提供的账号为622022806004343644的银行账号的于2014年10月18日、10月23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27日的取款监控录像、交易日志。

20.黄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在网上的QQ群里面聊天的时候认识一个人,这个人让其去帮他们取钱,取钱后会给其百分三的点数当做抽成。其从那时候就开始从事做取款手这个行业。刚刚开始的时候其不懂得这个是什么行业,但是做几次后知道其是在帮从事诈骗行业的人取钱。其主要是等上家打电话来,每天从早上8点多开始就会陆续有人打电话过来告诉哪个银行账号有多少钱,然后其就去对应的银行去取钱,一直到下午五点左右其会统一钱打给上家。其从每一笔钱中抽取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利润。有两个人跟其一起做,第一个叫老邓,这个人是从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其从网上招过来跟其一起做的,跟其做了有七八天后就跑了。第二个人就是跟其一起抓的张某某,他是从10月份的时候其叫过来跟我一起做的。其来了之后没几天有告诉他是帮忙取诈骗款。每次有取款的时候其都会一起跟去,如果取的钱少的话其就会让他自己一个人去。每次去存款都是其自己去银行里面存。我给张某某1%的抽成。其持有银行卡有的是上家邮寄给其的,有的是其自己找人买的。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系其叫来取款的人员。

2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在贵阳上班时,黄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到他那里做事情,其问他做什么事情,他说就是帮他到银行取钱,其同意了。2014年10月18日,其从贵阳坐飞机去找黄某某,找到黄某某的第三天其就开始到银行去取钱了。找到黄某某之后,其问黄某某是做什么事情,黄某某告诉其是帮别人到银行去取诈骗来的钱,所以知道其取的钱是别人诈骗来的。其工作内容就是需要取钱的时候黄某某跟其说,包括具体取多钱,之后其从他手上拿过银行卡,有时候黄某某也会跟其一起,然后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去把钱取出来交给黄某某。黄某某给其1%的抽成作为好处。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某系叫其来取款的人员。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二人在取款时均明知其提取的款项为诈骗款。且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于提取账款的信用卡以及联系上线所使用的手机等物证证实。被告人被缴获的信用卡的交易明细与被害人报案被骗的款项去向相吻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利用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帮助他人提取诈骗账款,并从中提成。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作案的一个环节,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二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被告人属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数额问题。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10月中下旬才帮助被告人黄某某取款,故其参了与本院认定的第八起及第九起的犯罪行为,总金额为人民币297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然受雇持有他人信用卡帮助提取诈骗赃款。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0406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2973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91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能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