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但其不知上家从事诈骗行为,未与上家共谋诈骗。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取款手,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诈骗分子共谋实施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某根据诈骗平台的指示,通过手机与诈骗平台联系,利用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由其本人或指使他人提取银行卡内由诈骗平台骗得的诈骗款,并根据取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提留一部分款项作为报酬。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到漳州帮其一起取款。被告人张某某随后按照被告人黄某某要求到银行提取诈骗款。被告人黄某某按照取款金额的1%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报酬。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10日,被害人郭某甲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卡号为6210987031004628344银行卡内326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0981000025091390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3260元。 2、2014年8月12日,被害人巩某甲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卡号为6217000010030899614银行卡内的965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000010026248123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9650元。 3、2014年8月26日,被害人吴某甲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父亲吴应明卡号为6228930001074929971银行卡内的19800元转存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0738659335470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19800元。 4、2014年9月6日,被害人张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银行卡内的19999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993000064472296银行卡内,总计被骗19999元。 5、2014年9月20日,被害人杨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卡号为6222021205008830972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2262406002777222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5000元。 6、2014年9月20日,被害人徐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建设银行卡内的97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8480738659335470的建设银行卡内,总计被骗9700元。 7、2014年10月3日,被害人唐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卡号为6228480963057771510农业银行卡内的692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290529073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6920元。 8、2014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丈夫王友爱的卡号为6228480078049918374银行卡内的21669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4046163043267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21669元。 9、2014年11月27日,被害人夏某丙接到诈骗电话后,将其卡号为6212261408003617119银行卡内的2538元及卡号为6222021502018028286银行卡内的5498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2022806004343644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8036元。 上述诈骗款被转入相应银行卡后,被告人黄某某根据诈骗平台指示,由其本人或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将诈骗款取出。 2014年12月2日,沙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ME时代小区20幢303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并从黄某某、张某某处缴获他人的银行卡399张、作案用的手机一部及被告人黄某某取出但尚未汇出的赃款48940元。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赃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经历。 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黄某某处扣押到与诈骗上家联系的手机1部、银行卡402张、尚未汇出的款项48940元。 5.银行卡开户资料,证实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处扣押到的399张银行卡系以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 6.证人易某某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9月在贵州省贵阳市时,其钱包和身份证被小偷偷了。其农行卡号为6228481198314595076。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过。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身份证2013年丢失过,其没有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过,自己有办理一张农行银行卡。 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身份证2013年10月份丢失过,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过身份证,在2012年3、4月份在河南伊川县办过一张农行卡,卡号6228480738374123573。 10.被害人郭某甲陈述以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8月10日,其接到电话说有生孩子的补助费用,让其到银行操作,其根据对方的提示转了3260元到对方账户,账号为6210981000025091390。 11.被害人巩某甲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8月12日,其以身份信息被盗用的理由,被骗9650元,对方户名为周怀超,账号6217000010026248123。 1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汇款回单,证实2014年8月26日,其接到电话称有国家生活补助寄给其,其没有签收。其按照要求到银行操作,被骗了19800元,对方的账号是6228480738659335470。 1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9月6日,其接到电话称其儿子张亮考上大学,能拿财政补贴3600元,并让其到邮政银行取款机操作,其按对方的提示操作,发现被骗,对方账号是6217993000064472296,共被骗19999元。 14.被害人杨某丙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9月20日,其以身份信息被盗用的理由,被骗5000元,对方账号是6212262406002777222。 15.被害人徐某丙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其接到电话称有从云南寄来的包裹,包裹藏有毒品,叫其报案。之后其根据对方要求到银行操作,被骗9700元。对方账号农业银行6228480738659335470。 16.被害人唐某丙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0月3日16时,其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西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科的,其按照他的要求进行到银行存取款机上进行操作,后来被骗了6920元。其农行账号为6228480963057771510,对方的农行账号是6228481198290529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