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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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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华、郭汉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黄华、郭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在福安市城北街道莲兴酒店喝醉酒后由王某乙、王某甲陪护,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J×××××号出租车回XX街道XX花园小区。出租车行至XX街道XXX娱乐会所附近路段时,被告人钟某发泄酒后情绪,砸毁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后视镜,并拳击陈某。下车后,被告人钟某跑到XXXXX夜宵店,撞碎该店玻璃门,冲进该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打规劝其的王某甲未果。之后,被告人钟某手持菜刀进入XX烟酒行,以曾在该店购买过假烟为由与该店经营者蒋某乙发生争吵,在被害人张某(蒋某乙的妻子)出来劝阻后,被告人钟某即挥菜刀砍张某背部一刀,致张某背部裂伤。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伤情属轻微伤,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47元。

事后,被告人钟某被出警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家属分别赔偿陈某及XXXXX夜宵店经营者林某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670元、1830元,取得谅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钟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

辩护人黄华、郭汉斌认为,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稳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系酒后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在福安市城北街道莲兴酒店喝醉酒后由王某乙、王某甲陪护,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J×××××号出租车回XX街道XX花园小区。出租车行至XX街道xxx娱乐会所附近路段时,被告人钟某发泄酒后情绪,砸毁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后视镜,并拳击陈某。下车后,被告人钟某跑到XXXXX夜宵店,撞碎该店玻璃门,冲进该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打规劝其的王某甲未果。之后,被告人钟某手持菜刀进入XX烟酒行,与该店经营者蒋某乙发生争吵,在被害人张某出来劝阻后,被告人钟某即挥菜刀砍张某背部一刀,致张某背部裂伤。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伤情属轻微伤,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47元。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钟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归案并因上述寻衅滋事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家属分别赔偿陈某、XXXXX夜宵店经营者林某、张某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670元、1830元、3000元,分别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菜刀一把,系被告人钟某从XXXXX取来的凶器。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钟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出生于1986年7月8日。

4.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钟某因本案寻衅滋事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钟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5.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钟某家属分别赔偿陈某、XXXXX夜宵店经营者林某、张某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670元、1830元、3000元,分别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本院(200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3月22日,被告人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7年1月18日止。

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1时许,在城北街道大公馆三名男子搭载其驾驶的闽J×××××出租车前往XX小区,被告人钟某途中用脚踢车的窗户玻璃,把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倒车镜踢坏,还用拳击其头部。在xxx附近的图书馆路口下车后,身材胖的同伴劝不动钟某摔倒了,钟某就去打另外一名同伴,之后就跑到旁边的悦盛店铺里面。

8.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到其经营的XXXXX夜宵店门口,将该店铺锁住的两扇玻璃门踢坏,其中一扇门玻璃裂了。被告人钟某从其厨房拿走一把菜刀。后来听说钟某拿了菜刀到xxx附近的一家店铺把人砍伤了。

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1时30分,其在XX烟酒店铺内睡觉,被吵醒后就走出房间,看到钟某手持一把菜刀,面对其夫,其怕丈夫有危险就挡在前面,并对那男子说:“什么事情?”钟某没有理会,就踢了其肚子三脚,又用手上的刀往其左边背部砍了一刀,之后其就跑到房间内报警了。

10.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当晚被告人钟某酒喝醉了,王某乙与王某甲叫一辆的士送被告人钟某回XX睡觉。当的士开到XX广场附近时,钟某酒劲发作,用脚把的士的前挡风玻璃踢裂,又把开车师傅的头部打了一拳。车停了后,钟某翻过栏杆,用身体去撞街边的XXXXX的两扇关着的玻璃门,玻璃门被撞裂后,钟某就跑到该店铺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拿在手里挥舞着。看见王某甲后就去追赶,王某甲一直往广益街方向跑,王某乙就远远地跟在钟某的后面。追到xxx斜对面的时候,钟某追不上王某甲,就走进XX烟酒行,王某乙从门口看进去,看见钟某和一个男子在争执,那个男子的手里还拿着一包烟,手部有点血丝。还有一个女的蹲在地上,背后有流血。钟某的身上也有血,是在砸XXXXX的玻璃门的时候被砸裂的玻璃划伤的。钟某和XX烟酒行的人、的士司机及XXXXX的人没有矛盾。

11.证人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酒喝多了,用脚踢了张某的肚子,用其带来的菜刀砍到张某的左边背部的肩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