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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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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奶宝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林木权属证明,证实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林木权属属于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吴某仁、吴某忠、刘奶宝等126户、寿宁县凤阳乡下党村下党大队伏助生产队、乃林生产队、第四生产队、第五生产队、葫芦门

1、林木权属证明,证实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林木权属属于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吴某仁、吴某忠、刘奶宝等126户、寿宁县凤阳乡下党村下党大队伏助生产队、乃林生产队、第四生产队、第五生产队、葫芦门生产队、凤阳乡基德村基德大队所有的事实。

2、侦破报告,证实案件侦破过程。

3、被告人刘奶宝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

4、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奶宝于2015年6月23日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5、谅解书,证实部分受害人对被告人刘奶宝表示谅解,不要求赔偿的事实。

6、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的事实。

7、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寿宁县斜滩镇奖六(又叫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森林火灾情况技术鉴定意见书、斜滩镇政府出具的证明、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又名奖六村)“老湾头”、“长林坑”火烧山场,烧毁有林地面积1731亩,共计损失人民币320210元的事实。

8、证人胡某根、徐某春、吴某寿、吴某仁、吴某津、吴某忠、范某典、肖某秀的证言,证明寿宁县斜滩镇奖六(又叫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森林火灾是因被告人刘奶宝种生姜烧杂草引起及被告人刘奶宝案发后外逃的事实。

9、被告人刘奶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刘奶宝于2013年4月15日下午携带锄头、火柴到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陡岭头”山场种生姜,燃烧杂草而引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参与扑火,并打电话叫人来扑火的事实。

10、现场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失火山场起火点及其概况。

辩方提供的证据:

1、奖禄村民委员会证明(2015年8月15日)、放弃扑火工资意见书,证实2013年4月15日失火后,村民约73人参与扑火,其中有50人放弃扑火工资。

2、林木所有权人放弃赔偿意见书、奖禄村民委员会证明(2015年8月18日),证实失火后,吴某仁、吴某忠等受害方同意放弃赔偿,并对被告人刘奶宝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3、2013年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自查验收小班(地块)外业调查一览表,证实寿宁县林业局斜滩林业工作站已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1056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