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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因殴打他人和损坏公私财物于2000年8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因殴打他人和损坏公私财物于2000年8月1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购买赃物于2006年3月1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21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水福,福建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富盛、被告人吴某、辩护人肖水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与刘某、杨某、骆某(均已判刑)及“小虎”(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一方大酒店KTV喝酒唱歌,其间,刘某告知他们几年前其欲入股万州烤鱼大排档被拒绝,要找该大排档老板的麻烦。当天凌晨4时许,杨某、骆某与“小虎”跟随刘某走到KTV对面的万州烤鱼大排档。当时该大排档仅剩一桌客人,老板娘巫某正在准备收摊。刘某借口说要烤条鱼,在巫某告知没火没鱼之后,刘某便大声说:“我很不爽”,并向杨某、骆某、“小虎”使了眼色,这三人便开始砸大排档的东西。杨某踢翻烤鱼用的火盆,并与骆某及“小虎”一起砸、踢、掀翻大排档的东西,将冰柜、电动车、广告牌、椅子、桌子和餐具等物品毁损,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吴某也拿起一只塑料椅子往地上砸了一下。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634.50元。

2、2013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与骆某、杨某、刘某等人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一方大酒店KTV喝酒唱歌,吴某以现场经理唐某未赠送水果盘为由,让骆某等人每人与唐某喝酒,并扬言要是唐某不喝就打唐某耳光。随后,骆某要与唐某喝酒被拒绝,骆某就动手打了唐某一个耳光。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某左鼓膜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4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刘某、杨某等人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一方大酒店KTV喝完酒准备结账时,吴某借口服务员卢某多算了小菜数量,动手打了卢某右眼部一拳,把卢某打倒在沙发上,刘某和杨某也上前对卢某拳打脚踢。这时KTV保安柳某乙上前劝架,吴某从随身腰包里拿出一根伸缩铁棍打了柳某乙左前额、后肩各一下。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卢某、柳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巫某、唐某、卢某、柳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