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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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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67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67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建华

人民陪审员  郑日华

人民陪审员  颜映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