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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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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被害人周某的手机被盗后,通过手机定位在国税局旁的亭子内找到被告人叶某,连同被盗的手机被放置在地上。在被告人叶某被公安局抓获后,被害人周某从好乐迪KTV处取回被丢弃的手提包,包内的

(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被害人周某的手机被盗后,通过手机定位在国税局旁的亭子内找到被告人叶某,连同被盗的手机被放置在地上。在被告人叶某被公安局抓获后,被害人周某从好乐迪KTV处取回被丢弃的手提包,包内的现金和物品都在。

(2)证人卓某证言证明:其看到被告人叶某乘电梯离开好乐迪KTV,其有看到电梯地板上有一手提包,有询问手提包是不是被告人叶某所有,被告人叶某回答不是后便乘电梯离开了KTV,其就将手提包捡起并放在KTV收银台处,后由周某领走。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周某于2015年6月15日晚将手提包放置在街心广场的一个纸箱内,后发现手提包被盗。其通过监控录像看到系被告人叶某盗走其包,又通过手机定位在国税局旁的亭子内找到被告人叶某和被盗走的手机。后其在好乐迪KTV拿回手提包,包内的物品包括现金3770元。

4、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当晚被告人处于酒醉状态,其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看到别人的手提包放在树下,便想偷点钱用,其盗走手提包并翻找后只找到一部手机,没有发现包内的现金,于是拿走手机,将包弃置于电梯内。

5、现场监控录像二份证明:被告人叶某当晚在街心广场树下将被害人手提包盗走的过程;其进入好乐迪KTV电梯内翻找盗窃来的手提包并在盗走手机后仍然不断翻找包内物品,后才将手提包弃置在电梯内。

6、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明: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6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叶某否认其有盗窃现金的犯罪意图和事实的辩解。经查,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和被告人叶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制作的5份笔录以及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均证实了被告人叶某具有盗窃现金的犯罪动机且在盗取手提包后其盗窃现金的行为已经既遂,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盗窃现金的意图并且已经实际占有和控制了包内的现金,其盗窃行为既遂,数额达到6726元。因此,被告人叶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