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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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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证人陈为亮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6时许,其女朋友郁某驾驶闽C×××××号轿车行驶至陈埭苏厝村路口时,刹车并向左打方向停在路中间,其看到一个老妇女倒在地上,郁某说她头很痛,并且一直在哭,其用手机报了

1.证人陈为亮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6时许,其女朋友郁某驾驶闽C×××××号轿车行驶至陈埭苏厝村路口时,刹车并向左打方向停在路中间,其看到一个老妇女倒在地上,郁某说她头很痛,并且一直在哭,其用手机报了120。郁某叫其留在现场处理,便拦了车去医院。救护车到了现场之后,证实老妇女已死亡,后交警也到了现场。其看到救护车走了,且人已死了,就去医院看郁某,后陪同郁某一同去交警大队投案。

2.证人孙荣志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6时许,其看到一部轿车撞到一个老妇女,便赶紧过去了解情况。其看到一个年轻的女子傻坐在驾驶座,过了一会才下车,瘫倒在地。后那女子的男朋友打电话叫救护车,其报警。那年轻的女子身体不舒服,就先拦车离开去医院。救护车到了之后,证实老妇女已死亡,那男子觉得现场没什么可以处理,就离开现场去医院。

3.证人苏亿镇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其系丁剑华的孙子,经辨认,其祖母丁剑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剑华的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5.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郁某及证人陈为亮于2014年3月15日10时08分提取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均为0.00mg/100ml。

6.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以及被告人郁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丁剑华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尸表检验笔录,显示交通事故现场及被害人丁剑华当场死亡的概况。

8.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车辆速度鉴定报告,显示闽C×××××号轿车被扣押时的损坏情况及采取制动时的行驶速度情况。

9.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郁某的基本身份、驾驶资格及行驶车辆的状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委托书,证实被告人郁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9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破案经过等报告,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郁某于案发当日10时许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

12.被告人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内容与指控基本一致,并对案发地点进行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相应的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摩托

审 判 员  许逢其

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东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