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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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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无固定职业,家住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晋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无固定职业,家住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8日、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刚博、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及其辩护人李刚博、柯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郁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和平路陈埭苏厝村路口,碰撞横穿公路的被害人丁剑华,造成被害人丁剑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郁某于当日10时许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剑华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郁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丁剑华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郁某赔偿被害人丁剑华家属人民币19万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郁某对指控并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郁某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郁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和平路陈埭苏厝村路口,碰撞横穿公路的被害人丁剑华,造成被害人丁剑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郁某于当日10时许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剑华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郁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丁剑华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郁某赔偿被害人丁剑华家属人民币19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