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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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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0.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投案证明、破案经过等报告以及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证实本案系由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将被害人白新国送医救治、后在医院主动向民警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以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投案证明、破案经过等报告以及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证实本案系由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将被害人白新国送医救治、后在医院主动向民警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以及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劣迹。

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称内容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但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其供称没有伪造现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其供述虽有反复,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仍可视为自首,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对方谅解,对方自愿和解,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实行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摩托

审 判 员  阮 芳

人民陪审员  丁思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东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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