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王永远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20时许,其获悉其弟弟王某发生事故后即赶至现场,后王某跟随救护车护送受伤者至医院治疗。闽C×××××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位于中间车间,车头往东,摩托车倒在轿车的左前方路面上,左侧倒地。 2.证人白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9日20时30分,其接获通知至晋江市安海医院,其父亲白新国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当时,白新国要去上班,要往东方向行驶。 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显示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肇事轿车车头朝东,摩托车倒于车辆左前方;以及受损车辆的对比情况:肇事轿车右侧车头及右视镜破损,摩托车右前部有碰撞痕迹,后部无碰撞痕迹等概况。 4.监控视频截图,显示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前系驾驶车辆由东往西逆向行驶的情况。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白永国的驾驶资格及行驶车辆的状态。 6.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被害人白新国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000mg/100ml、150.9mg/100ml。 7.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以及被告人王某驾车逆向行驶并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8.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及尸体检验照片、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白新国的伤情及经法医鉴定,其死因为颅脑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9.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证实经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白新国近亲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