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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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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刘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2时许,在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奥成”陶瓷厂,被告人黎某的母亲因工作纠纷被被害人李进龙殴打,后双方被停调。23时许,被告人黎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吴某到上述地点,被告人黎某先动手殴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2时许,在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奥成”陶瓷厂,被告人黎某的母亲因工作纠纷被被害人李进龙殴打,后双方被停调。23时许,被告人黎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吴某到上述地点,被告人黎某先动手殴打被害人李进龙,后被告人刘某、吴某遂参与,三人对被害人李进龙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李进龙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左中指外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进龙左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中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月8日,被告人刘某接厂方通知后到该厂办公室接受处理,而被告人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刘某、吴某赔偿被害人李进龙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进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7日(下称案发当天)22时许,其因工厂纠纷打了何欠兰一下,后被工友拉开,厂长过来调解处理了。23时许,有一短发男子过来抓住其衣服,打了其头部一拳,其还手打了他一拳,就有两名男子冲上来帮忙对其拳打脚踢,后被人拉开。案发后,对方赔偿其人民币30000元,其表示谅解。其并辨认出被告人黎某即殴打其的人员之一。

2.证人何明亮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2时许,何欠兰与李进龙因工作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其劝解后,双方继续工作。半个小时后,其听到打架声,过去看到三个男子正围着李进龙拳打脚踢,便赶紧将双方分开,双方就散了。

3.证人武玉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3时许,何欠兰说李进龙动手打她,其劝解后,双方继续工作。23时30分许,其听说有人打架,但其过去时已停止,后民警到来。

4.证人黎春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2时许,其妻子何欠兰回来跟儿子黎某说她在厂里被一个男子打的经过。23时许,黎某跟何欠兰就出去,五六分钟后,其也跟过去。当时,双方已停止打架,黎某跟两个男子匆匆离开。李进龙的哥哥朝其额头打了一拳,后被拉开,其就和何欠兰回家。

5.证人何欠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2时许,其与同厂李进龙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进而打架,后被厂长调停。其回家,并把其被李进龙打伤的经过告诉其儿子黎某。23时许,黎某叫其带他过去,其指着李进龙说是他打的,黎某就冲上去用手推了李进龙一下,两人就对打起来,后又有两个男子冲上来帮忙,对李进龙拳打脚踢。李进龙拿一根铁扒要打黎某等人,后被工友拉着,黎某三人就离开。案发后,其等人与李进龙达成调解,其也谅解李进龙的伤害行为。

6.证人李进臣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3时许,其听到有人说其弟弟被好几个人打,便赶去看看。当时,有人说一个男子是何欠兰的老公,其以为他也有参与打其弟弟,其就过去用拳头打他额头一下,后被拉开,便报警。

7.病历材料、(晋)公(刑)鉴定(医伤)字(2014)27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进龙的损伤情况。

8.调解书、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之后,被告人黎某、刘某、吴某赔偿被害人李进龙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某、刘某、吴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等报告,综合证实本案受案、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被告人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吴某及案件侦破的过程。

11.被告人黎某、刘某、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内容与指控基本一致,并相互指认及指认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奥成”陶瓷厂为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