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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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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5、被告人刘某乙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17日晚七点多,其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腻子粉厂棚旁的小路上,将厂棚与刘某甲田地分界的木墩砍掉,他的妻子陈某路过时与其争吵了几句,后各自回家。一会儿,其见到刘某甲

5、被告人刘某乙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17日晚七点多,其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腻子粉厂棚旁的小路上,将厂棚与刘某甲田地分界的木墩砍掉,他的妻子陈某路过时与其争吵了几句,后各自回家。一会儿,其见到刘某甲持一条钢筋敲击厂棚的墙角,就在路边捡了一条木棍拦在他面前阻止,刘某甲走到另一边墙角继续敲击,其跟在他身后偏左位置,刘某甲用钢筋捅了一下其肚子,其一时生气就用木棍朝他左肩背部打了一下。刘某甲用木棍敲了几下厂棚的卷帘门。陈某到其家门口砸电动车,其从家里取出砍伐刀挥舞示威,陈某转身离开。

6、到案经过说明证实,刘某乙系主动投案。

7、户籍证明证实,刘某乙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个人存款证明证实,刘某乙缴款情况。

9、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刘某甲的经济损失。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中刘某甲侵占刘某乙田地、引发双方互殴等,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证实刘某甲有侵占被告人田地、引发双方互殴等重大过错行为,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认定刘某乙殴打刘某甲致轻伤二级、伤残十级,没有依据,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法医鉴定意见书等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刘某乙持木棍殴打刘某甲肩背部,致其左侧第八肋骨骨折、左侧气胸,构成轻伤的事实。刘某乙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乙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刘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期曾辩解当时是殴打被害人右肩部,但在庭审中对指控认定其殴打被害人肩背部致轻伤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可认定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邻里纠纷引发,刘某乙无前科劣迹,且已缴纳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刘某乙犯罪情节等,依法不具备免予刑事处罚条件,辩护人认为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刘某乙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刘某甲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刘某乙诉讼代理人认为刘某甲治疗骨折费用、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不应由刘某乙承担、刘某甲不存在误工费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或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43.77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人民币25000元暂存于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振禄

审 判 员  黄晓芬

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凌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