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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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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刘某甲肋骨骨折不是刘某乙造成的,肋骨骨折不构成十级伤残,治疗骨折费用、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不应由刘某乙承担,刘某甲6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数额过

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刘某甲肋骨骨折不是刘某乙造成的,肋骨骨折不构成十级伤残,治疗骨折费用、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不应由刘某乙承担,刘某甲6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护理费等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其腻子粉厂棚旁将被害人刘某甲立在此处的用于土地分界的木墩砍倒,刘某甲妻子陈某见状与刘某乙争执,后各自回家。刘某甲听闻木墩被砍到场与刘某乙争执,刘某乙持木棍击打刘某甲肩背部,致其左侧第八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2015年1月30日,刘某乙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日提存赔偿保证金25000元。该款现已存至本院。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居住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旺村洋村过溪厝3号,系农村居民。福建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50.2元/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32391元/年,其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医药费13203.62元;误工费以32391元/年为标准按3个月计,确定为8097.75元;护理费以124.1元/天为标准按14天计,确定为17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50元/天为标准按14天计,确定为700元;营养费酌情确定为2000元;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1505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支持;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48043.7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七点多,其从妻子陈某处获知刘某乙砍了她的腻子粉厂棚与其田地分界的木墩,立即拿着手电筒赶到场,见到木墩只剩下一根没有被砍掉,刘某乙手持砍伐刀想继续再砍,其边骂边伸手扶木墩时左侧背部被身后的刘某乙用砍伐刀刀背打了一下。其被打后背部很痛,走了几步便感觉站立困难、胸口胀气,就坐到地上。此时,陈某也到场砸了刘某乙的电动车和厂棚的卷帘门。后民警到场,将其送往医院。刘某乙所持砍伐刀刀柄长约1米,刀身长约20厘米。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30分许,其见到刘某乙在砍她的腻子粉厂棚与其田地分界的木墩,就将此告诉丈夫刘某甲,刘某甲立即赶往现场,其也随后跟上。其到场时,见到刘某甲躺在地上滚着,说被刘某乙打得很疼。其很生气,捡了一根木棍砸了刘某乙的电动车,又捡了一块石头砸她厂棚的卷帘门。刘某乙手持砍伐刀跑出家门,其见状转身跑开,打电话报警。分界的木墩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设置的。

3、古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损伤照片、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甲损伤。

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概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