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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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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5日晚上,其和谢某某喝酒到凌晨,谢某某说要去找顾某玩,其跟着一起从高浦村麦克斯KTV旁边一条小路来到顾某的暂住处。顾某和谢某某两个人在一个小桌子上吸毒品,其出于

1.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5日晚上,其和谢某某喝酒到凌晨,谢某某说要去找顾某玩,其跟着一起从高浦村麦克斯KTV旁边一条小路来到顾某的暂住处。顾某和谢某某两个人在一个小桌子上吸毒品,其出于好奇就凑上去吸了六七口,然后就躺下休息了,天快亮时,其和谢某某就回去了。其系通过谢某某认识了顾某,听说是东北人。经肖某辨认,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村浦城路33号304室即其吸毒的地点;容留其吸毒的人员即被告人顾某。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凌晨1点钟左右,其正在喝酒,顾某打电话说钱包掉了要借钱,其和肖某就一起到顾某的暂住处,借给顾某300元。顾某拿出吸毒工具开始吸毒,其也吸了四五口,其问肖某要不要来两口,肖某随后也吸了二三口。其和肖某是朋友关系。经谢某某辨认,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村浦城路33号304室即其吸毒的地点;容留其吸毒的人员即被告人顾某。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集美区杏林街道浦城路33号的房东,其于2014年12月10日将33号304室租给一个叫顾某的男子,直到2015年1月30日,304室只有顾某一个人租住。经王某某辨认,租房子的男子即被告人顾某。

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2月1日,经甲基安非他明测试剂检测法,肖某、谢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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