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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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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进、何宾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进、何宾林伙同邓章斌(另案处理)驾驶闽D×××××号面包车(登记车主邓章斌)至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宜古田,使用携带的断线钳、呢绒绳、口罩、手套等工具,盗割正在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进、何宾林伙同邓章斌(另案处理)驾驶闽D×××××号面包车(登记车主邓章斌)至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宜古田,使用携带的断线钳、呢绒绳、口罩、手套等工具,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70米。销赃得款人民币5100元,何进、何宾林各分得1700元。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0525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何进、何宾林,并向何进扣押断线钳二把、呢绒绳一条、口罩十六张、手套四副、车牌贴二张。案发后,何宾林家属代为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2008年3月4日,何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3日,何宾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墩阳组至后楼尾组之间,十一根水泥杆由西至东呈U字型分布,距离共470m,水泥杆之间连接的电缆线被盗。

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何进扣押断线钳二把、呢绒绳一条、口罩十六张、手套四副、车牌贴二张。

3.卡口监控视频,证实闽D×××××号面包车的行车轨迹,其中2014年12月18日21时20分在平和县安厚卡口处出现,次日5时15分在平和县安厚卡口处出现,5时49分在云霄县鼓山路口卡口处出现。

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9日,何进、何宾林在云霄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5.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0525元。

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被盗电缆线规格为300*2*0.4,型号为HYA,内含600根铜质电线,于2014年3月投入使用。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平和电信公司大溪辖区的社区经理,2014年12月19日5时许,其发现大溪镇宜盆村宜古田至洋尾店整段的电缆线被盗。被盗的电缆线直径2厘米,规格为300*2*0.4,里面有600根铜芯电线。

8.被告人何宾林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其和何进、邓章斌驾驶闽D×××××号面包车从厦门杏林上高速,经漳浦、云霄、东山,到平和县大溪镇高速出口附近,利用断线钳、呢绒绳、口罩、手套等工具盗割电缆线约六百米,何进用车牌贴换掉车牌号。销赃后所得款三人平分,其分到1700元。被盗电缆线的直径约2厘米,里面有几百根铜芯小电线。何宾林对现场进行指认,并辨认出邓章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