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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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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平时经营网上代购业务,并从事购买游戏币、手机充值话费、支付宝红包。2014年2月间,QQ26×××56昵称“阿冰”联系其QQ20×××20昵称“加菲猫”,后其先后二次以8折向“阿冰”购买淘

(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平时经营网上代购业务,并从事购买游戏币、手机充值话费、支付宝红包。2014年2月间,QQ26×××56昵称“阿冰”联系其QQ20×××20昵称“加菲猫”,后其先后二次以8折向“阿冰”购买淘宝红包4000元、2000元,合计6000元。其再以QQ25×××70昵称“巴西龟”联系,以8.8折卖给QQ16×××99昵称“卡卡服务站”,获利480元。其使用其妻杨莉莉的账户62×××77收购淘宝红包。

(5)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曾某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2014年3月中旬,曾某甲以8.8折向黄某甲收购5000元支付宝红包,出售后获利350元。该支付宝“红包”系杨某(已被判刑)诈骗所得并委托黄某乙(另案处理)出售,其中4000元系杨某于2014年3月14日诈骗张某所得,1000元系杨某于2014年3月15日诈骗文某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互联网诈骗淘宝店家,后将诈骗所得红包通过黄某乙向黄某甲销赃。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冒充淘宝客服诈骗淘宝网上新开商户的支付宝红包,后将其和杨某诈骗所得销赃给黄某甲等人。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被人冒充客户和淘宝客服骗走4000元。

(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被人冒充客户和淘宝客服骗走1000元。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黄某乙以8.5折出售淘宝红包25000元给其,其再以8.8折扣卖给“卡卡”,获利750元。其到黄某乙家中支付7600元给黄某乙母亲,13650元其叫“卡卡”直接转账给黄某乙。

(6)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向曾某甲扣押三星粉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450SV银灰色笔记本电脑二台、HUWEI无线上网卡二个;在本案审理期间,曾某甲向本院预交款项2277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曾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使用QQ16×××99昵称“卡卡服务站”在网上收购红包,QQ昵称“巴西龟”与其联系,其以8.8折向“巴西龟”收购红包4000元,第二次收购2500元,4月份又收购25000元。其收购后以9.5折扣转卖给qq昵称“回收站”,赚取2205元。其知道该淘宝红包的来路不正,市场不能以这种价格买到。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4日平和县公安局民警在漳州市龙文区怡秀园小区1栋703室依法传唤涉嫌诈骗的曾某甲。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方位等情况。

(4)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4日,平和县公安局向曾某甲扣押三星粉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450SV银灰色笔记本电脑二台、HUWEI无线上网卡二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