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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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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农民。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梁山县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农民。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陶先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轩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梁山县徐集镇、韩岗镇等地的田地内,采取铁鞋爬杆、绞钳绞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电缆线,被告人郭某甲参与盗窃电缆线的总价值为3983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电缆线的总价值为1714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徐集镇,盗窃郭庄村至南李垓村南北公路路西南北走向的100对、50对电缆线各一根,每根长度28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335元。

2、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韩岗镇盗窃鹿吊村南、王堂村北南北走向的200对电缆线16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152元。

3、2014年9月8日晚,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徐集镇,盗窃安庄村西东西走向100对电缆线28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692元。

4、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韩垓镇,盗窃杨垓村东南北走向的100对电缆线25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05元。

5、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韩岗镇,盗窃西孙庄村南田地内南北走向的100对电缆线31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056元。

6、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韩岗镇,盗窃北王村田地内的100对、50对电缆线各一根,长度合计23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143元。

7、2015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梁山县韩岗镇许寺村南,盗窃季庙村南北走向的100对、50对电缆线各一根,长度合计451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451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证人孟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物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