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情况”中记载事发路段无道路中心线,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该认定书遗漏审查皖G×××××号重型自卸货车越线、占道行驶的行为,影响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经查,根据《中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情况”中记载事发路段无道路中心线,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该认定书遗漏审查皖G×××××号重型自卸货车越线、占道行驶的行为,影响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而事发路段的交通标线已模糊不清,难以辨识,故无法认定大货车司机明知事发路段有中心实黄线而违规占道行驶。另,即使认定事发路段画有中心实黄线,根据国家标准(GB5768-2009)中的相关规定,大货车越线驾驶确属违章,但被告人在画有中心实黄线路段越线超车也属违章,故是否认定事发路段具有中心黄线并不影响邓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大货车在遇后车超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且行人横挑扁担在道路上行走也具有过错,故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亦认为自己仅应承担事故的同等或次要责任。经查,视听资料完整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且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在超车时,大货车已越过马路中心线行驶,且马路左边有一行人横挑扁担占用了一定的马路空间,其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因而引起了本起事故,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邓某虽对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受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伤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晨

代理审判员  方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向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