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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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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江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8.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友高速公路板透入口处的现场进行勘查在车牌号为桂C×××××驾驶座的座位下查获一个黄色纸巾盒,盒内查获一袋可疑毒品;在车上还查获手提包、

8.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友高速公路板透入口处的现场进行勘查在车牌号为桂C×××××驾驶座的座位下查获一个黄色纸巾盒,盒内查获一袋可疑毒品;在车上还查获手提包、银行卡等物品。上述物品已依法提取,并予以扣押。

9.过称、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从姚江尹所驾驶的车上搜查出的毒品净重为369.0克,已依法提取2.9克送检。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江尹驾驶桂C×××××小轿车从凭祥市开往南宁市经过南友高速路凭祥收费站入口遇边防武警例行检查时神色紧张,边防武警随即对其重点检查,后在其车上驾驶座下面的纸巾盒内查获可疑毒品一袋的事实。

11.情况说明,证实经凭祥市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多方调查,仍无法查清被告人姚江尹供述的“阿斌”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下落。

12.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姚江尹的尿液检测呈阳性,其近期有吸毒行为。姚江尹在现场检测报告上签字。

13.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姚江尹提供的“阿斌”的电话182××××2999于2015年1月18日16:59后无通话记录;被告人姚江尹的电话139××××0032与其提供的“阿斌”的的电话182××××0288无通话记录;被告人姚江尹的另一个电话157××××4673于2015年1月12日18:11后无通话记录。

14.崇公物鉴(理化)字(2015)2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的样品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78.6%。上述鉴定意见已书面告知被告人姚江尹。

15.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江尹的讯问及对毒品的过称、提取过称均符合法律规定。

16.被告人姚江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姚江尹接到“阿斌”的电话,询问其在哪里及车牌号是多少。其回答说在宁明,开一辆白色雪弗兰轿车,车牌号是桂C×××××。“阿斌”便让其从宁明县帮朋友拿点东西去凭祥市浦寨,许诺有人会给其2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其答应了。并于次日11时许按“阿斌”要求到宁明景顺酒店旁等,一名男子走到其车边,声称是“阿斌”的朋友,将一包东西丢进其车内副驾驶座上后离开。接到东西后,其驾车去吃饭,期间接到“阿斌”询问是否拿到东西的电话。确认其拿到东西后,“阿斌”叮嘱其于13时许到浦寨下坡路段一家红木店附近等,会有人来拿东西并给其2000元人民币报酬。其吃完饭后已是13时许,便驾车从宁明县走高速公路去浦寨。到了浦寨后,将车停靠在“阿斌”指定的位置,等了十几分钟,见无人来拿东西,其便下车去买砧板。回到车上又等了十几分钟,还是无人前来拿东西,其便驾车离开浦寨。当车驶至凭祥高速路口时,其看到公安人员在检查车辆,心中害怕,便将“阿斌”朋友放入其车中的那包东西装进纸巾盒,放到驾驶座下面。当公安人员检查其车辆时从其车上驾驶座下面的纸巾盒里查出可疑物品,其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