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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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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存存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证人王某(莱商银行口镇支行柜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一个小伙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人的身份证,取走了冯某丙定期存单上的2000元现金和10元利息。该男子取钱用的身份证叫聂某某,证

(2)证人王某(莱商银行口镇支行柜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一个小伙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人的身份证,取走了冯某丙定期存单上的2000元现金和10元利息。该男子取钱用的身份证叫聂某某,证照相符;

(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确认聂某某就是取走冯某丙现金的男子;

(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聂某某于案发当天早上8点30分左右到莱商银行口镇支行支取现金的情况;

被告人聂某某虽辩称被害人西边屋里床铺下只有100元现金,但案发后被害人冯某丙立即报案,并能详细说明被盗现金情况,且被告人聂某某从莱商银行口镇支行支取的被害人冯某丙定期存款2000元的事实与被害人冯某丙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聂某某关于盗窃数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潜至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北山阳村的邢某家,用断线钳剪断大门锁,窃取被害人邢某放在靠北墙桌子抽屉里的书本里面夹着的现金500元。当晚,聂某某还潜至该村冯某甲、魏某、冯某乙、张某、卑其昌家,用断线钳剪断门锁入室,未窃得财物后逃走。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1日早晨9点多邢某发现家里被盗了,进门北墙边大桌子抽屉里放着一个本子,内有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五张被盗了,另外还有几个存折,但存折没有被盗;

(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6点多我发现我儿子腾光辉家被盗了,我儿子报警了,家里没有被盗东西,就是家里被翻乱了;

(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6点多我发现我婆婆刘贵英家里被盗了,我婆婆没有在家,家里东西被翻乱了,因为我联系不上我婆婆,也不知道她家里丢失了什么东西;

(4)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凌晨1点多我家里被盗了,我家里有监控,我从监控上看到2015年4月11日凌晨1点28分,有人在撬我家大门锁,撬了六七分钟没有撬开就往东边走了。等到2点多,这个人扛着梯子到我家东墙,从东墙上爬到我家平屋上,在我家平屋上转悠,因为家里亮着灯,他就没有下去;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早上我发现我家里被盗了,家里被翻乱了,但没有丢东西;

(6)证人卑其昌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我在北山阳租房处被盗了,我丢失了两件羊绒衫、意见羊绒外套、两三条裤子,两件衬衫,但都没有发票;

(7)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撬被害人冯某乙的大门但未撬开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